关于印发《洣水镇2018年度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保证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镇机关正常运转,努力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及票据结算管理
1、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所,征收税费严禁使用非财政统一印制票据或打白条,严禁任何人私自截留挪用,严禁任何形式的坐收坐支。一经发现,由镇纪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严重违法违纪者,移交上级纪检部门或上级司法机关处理。
2、所有税费收款票据,均由财政所票据管理员实行统一领购、领发和缴销。非镇党委、政府指定的税费开票收款员,一律不得领用票据。
3、所有领取票据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定期与财政所进行票据报解结算检查手续,逾期不缴销的,停发本人工资及其他补助,如造成票据丢失,严格按票据管理办法处理。
二、开支审批管理
1、各项开支遵循“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2、政府所有支出由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财政所长负责审核单据的规范性及合法性,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1000元以上的开支须另经镇长审批, 10000元以上的开支须另经书记审批, 20000元以上的开支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列支。
3、重点项目支出先由经办人和分管项目领导签字,按要求再报镇长或书记审批,
4、下列经费开支在报请领导审批前,必须由以下人员审核签证。
①、税费入库、行政事业基金收费、计提奖金补助由政府会计审核签证。
②、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上级争取的专项资金的拨付由村账会计审核签证。
③、民政资金由镇长、分管民政领导、民政办主任审核签证。
④、计划生育终止妊娠费、保证金的退付、落实“四术”手术的补助,由分管计生责任人、计生办主任审核签证。
⑤、日常开支由党政办主任审核签证。
⑥、村账镇代理的村级财务支出审批由分管经营管理的领导审批,财政所长负责审核单据的规范性及合法性。
⑦、各类待报发票,经费是否列入预算安排,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填报齐全,审核手续是否到位,是否符合财政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要求,由财政所长审核签证。
5、所有支出发票必须手续齐全方可报销,报销时应填写费用报销单据、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再按层级报领导审批,财政所长负责审核单据的规范性及合法性。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得报账,否则所报费用由单位出纳负责。
6、预算资金拨款必须履行审批制度,所有预算资金拨款必须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财政所长审核、报书记或镇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三、经费支出管理
1、办公费:机关添置办公用品,由各部门向党政办申报,党政办统一造具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书记或镇长审批,由党政办和财政所统一竞价购置,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或签单赊账,否则由经办人自行负责。文件资料打印一律由党政办归口安排,开出打印资料单,方可到定点打印社打印,经手人要核对好打印项目、价格、金额后签字证明,严禁任何人自作主张擅自打印,否则一切费用自负。
2、差旅费:按出差、会议、学习培训、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严格按照东办发[2017]16号关于印发《衡东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分种类按标准予以补助。县内和县外出差、会议、学习培训,凭县四大办或主管部门文件通知,报书记、镇长批准同意后,按《衡东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有关费用,差旅费包含区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根据属地管理的要求,原则上不赴县外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如确需外出的,其差旅费在计生专项经费中列支。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因信访维稳等专项工作需要发生的差旅费特事特办,凭有效票据据实列支。
3、公务用车费:政府公车严格按照公车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公务用车严格按照东办发[2016]33号关于印发《衡东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干部人事调动搬迁、红白喜事、森林扑火、防汛抗旱、民政核查、计生迎检、信访维稳等重要活动、中心任务、突发事件需要另外租用车辆的,须由书记、镇长统一调度,办公室安排登记,并开出派车单列明租车金额,报书记、镇长批准后方可派车,坚决杜绝机关干部擅自租车,否则一切费用自负。
4、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东办发[2014]25号关于印发《衡东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和公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按照对口接待和公函制度原则,报书记、镇长批准同意后,由党政办安排就餐,分管领导负责接待,严格控制工作餐标准,工作餐安排应坚持简朴、节约、大众化的原则,杜绝奢侈浪费。按照本县消费水平,接待厅局级及随从人员,饭菜人均每餐(中、晚餐)最高消费不得突破80元,接待县处级及以下人员,饭菜人均每餐(中、晚餐)最高消费不得突破60元。
5、工会经费:严格按照东工字[2017]24号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机关工会活动经费按照党政会议决定执行。
6、岗位津贴:有关部门岗位津贴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予以发放,如有干部人事调动,则按月予以发放。
7、重点工程及临时性突发事件,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可以实行单项补助、奖励和处罚。
8、食堂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机关单位食堂的经费使用,保证干部职工的就餐和饮食安全,机关单位食堂来客接待及其他开支按相关协议及党政会议决定执行。
9、招商引资经费:因招商引资产生的费用,必须事前向书记、镇长报告,经书记、镇长同意后,按财务审批手续予以报销,招商引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按照党政会议决定执行。
10、村级资金和社区资金: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安排到村和社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项目资金、公用经费等,按上级拨款数安排,并按照《洣水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落实。
四、其他福利管理
1、住房公积金
参加乡镇中心工作的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月在津补贴中扣除(基本工资+津补贴)*12%的个人部分,镇财政相应补助(基本工资+津补贴)*12%的单位部分。财政所按时把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汇缴到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未参加乡镇中心工作的在职职工,按县财政年初预算安排金额落实。
2、医疗保险(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保险)
按照县人社局有关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个人部分后,按医保中心结算金额缴纳。
3、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按照县人社局有关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个人部分后,按机关社保所结算金额缴纳。
4、按全国总工会及县总工会文件规定,镇机关工会会员可以享受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7个节日补助和个人生日慰问金。
五、调出及借调人员管理
凡正式调出的工作人员,限其在调出的次月办理工资转移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当年12月),如在限期内未办理工资转移手续,自次月停发一切待遇,并向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报备。
经组织或人社部门统一正式借调的人员,按县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经费数字,予以发放工资、津补贴及其他福利(五险二金),未经组织或人社部门正式安排的借调人员,自次月停发一切待遇,并向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报备,并由借调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六、公款借支管理
机关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借款的,应报请书记或镇长同意,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原因及借款金额,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财政所长审核签字,事件办完后,借款人应在一个月内办好报批手续,到单位出纳处核销借款,逾期不归还的,在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七、固定资产管理
1、机关财物(含设备、家具、用具等)单件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期达一年以上的物品,均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由镇财政所统一登记造册建立专项台账。
2、各部门添置固定资产,必须先具报告,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报书记、镇长审批,由财政所统一购置,并登记造册。
3、公共财物共同管理,互相监督,会议室、办公室、食堂等场所的用具应予固定专用,任何人不得外借挪用。
八、附则
1、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2、本制度实施后,原有制度和规定与《洣水镇2018年度财务管理制度》相矛盾的,以《洣水镇2018年度财务管理制度》为准,如有《洣水镇2018年度财务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或上级出台新的政策与规定,经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后,按镇党委、政府会议决定执行。
3、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镇党委、政府。
洣水镇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