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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溪镇 发布时间:2024-09-23
甘政发[2024]20号
甘溪镇2024年防溺水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预防各类溺水伤亡事故工作,特别是预防青少年儿童突发溺水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学生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普法宣传和贯彻落实的通知》(湘学安委办【2024】5号)要求、衡阳市学生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要求和6月24日市学安委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暨学生防溺水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镇学生防溺水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做到宣传教育全覆盖,警示标志全覆盖,隐患排查全覆盖,监管监控全覆盖,全方位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网,实现"零溺水"的目标。全面防控,强化工作措施,做到重点时段有人看守,重点水域有警示标志,重点人群有人监护或代理监管,坚决遏制各类溺水伤亡事故的发生。
组织领导
成立甘溪镇防溺水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家校联动、社会参与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由甘溪镇党委书记刘永兴担任组长,副镇长罗岚担任副组长,各村(社区)村支两委、防溺水专干等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便民服务中心,由袁文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防溺水的日常工作开展。
工作方案
(一)宣传发动
多形式、多渠道向全镇广泛开展《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详见附件3)的普法宣传,大力宣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在防溺水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凝聚预防学生溺水的共识,全面提高全镇共同参与预防学生溺水的安全意识,筑牢防溺水安全网。
1、防溺水宣传群众化
充分发动群众力量,建立以吹哨人、渡口发航人、安全员、码头沙场经营者、经常在水域附近生产生活的村民、钓鱼者为成员的群众化防溺水宣传队伍,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私自违规下水玩耍及到危险水域游泳行为。
2、学校防溺水宣传教育常态化
校园防溺水宣传是防溺水工作的重要组成成分,邻近暑期,甘溪各校各园需个性化组织防溺水宣传活动,严格落实安全教育提醒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开展防溺水专题家长会、防溺水专项工作家访、防溺水知识课堂等方式。
3、防溺水宣传活动多样化
通过多平台、多方式开展防溺水宣传活动,比如循环播放防溺水宣传音频、开展敲门行动进村入户发放倡议书、召开屋场恳谈会、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巡讲活动、组织观看预防学生溺水应急演练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点防范。通过举办防溺水知识讲座、利用微信群等社交传播平台转发、入户摸排、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引导群众自主宣传。积极转发防溺水提示和各个平台播放的预防学生溺水教育片、警示片以及预防学生溺水知识公益宣传片,在溺水易发时段增加宣传频次。大力营造防溺水工作的宣传氛围,各村宣传标语不得少于5处。
4、加强对监护人的预防溺水宣传教育
加强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引导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增强监管意识,特别是单独带小孩的家长,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对外出学生要做到"四知"(知去向、知同伴、知内容、知归时),尤其要做好学生在暑假防溺水的教育及监管;要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安全监管,准确掌握孩子动向,严防失管失控营造预防溺水的家庭氛围,与家长共同织牢织密防溺水安全网。
(二)重点人员摸排
针对重点学生进行摸排,摸排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单亲家庭学生、监管缺失学生、经常游泳戏水学生、居住在危险水域附近学生等防溺水重点关注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家校联系,落实关爱帮扶措施。
以驻村的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的方式,组织镇村两级干部、驻村工作队等人员力量,发动党员、组长积极参与,共同开展重点儿童摸排,坚持进门入户,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各村(社区)入户摸排时要采集所有儿童基本信息,将摸排出来的儿童分门别类,填写《各村重点儿童摸排及"六包一"责任统计表》(见附件1),建立重点儿童"一户一档",以便下一步开展防溺水工作。
(三)重点水域摸排
各村(社区)要不断完善预防学生溺水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家庭监护责任,全面摸排本辖区内的湖泊、河流、水库、池塘、沟渠、水坑等各类危险水域,包括(骨干塘39个、小二型水库4个、水库6个、河道45.5公里)。
与重点人员摸排类似,针对重点水域进行摸排,确保重点水域有警示宣传、救护工具、吹哨人,全面排查山塘、水库等重点水域,配齐"四个一"(一块警示标志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杆、一根救生绳)的安全防护措施,实现每个重点水域均有镇村两级责任人负责,并且追加一位吹哨人(离水域最近的农户,暑假期间适当给予补贴),填写《甘溪镇防溺水盯守安排表》(见附件2)。
(四)加强人防措施
1、按照"属地管理、地方负责"的原则,村主职干部亲自抓,村委相关负责人具体落实,在本辖区内实行村、组包保责任制。重点水域、沟塘等要明确安全信息员,责任到人,分片负责。
2、加强巡查值守:组织衡阳群众志愿者、网格员等力量,对重点水域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游泳、戏水行为。建立辖区内所有水域登记、巡查制度,认真填报重点水域排查情况登记表及水域巡查记录表,从7月1日开始每天在镇村干部工作群中发布穿衡阳群众马甲的巡逻照片。
3、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广泛宣传引导,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自下而上发动群众参与,争取人人都可以当好防溺水"监理员"、"吹哨人"。用好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以及村级公益性岗位等人员力量,在高温天气加大日常巡查摸排力度,及时发现下水下河情形。
4、健全应急服务机制。有重点水域的村(社区)建立应急分队,继续组织应急业务培训,配备必需设备。发掘乡野水性好的人士,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强农村防溺水队伍建设,确保随叫随到,危急时刻能及时应对,有效处置为防溺水工作提供支撑和服务。
5、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党员人员熟、地形熟的优势,对青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监护责任的家访,加强协调配合,突出抓好学生脱离学校教育、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等监管薄弱环节,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假期安全对接机制。
(五)加强物防措施
1、增设救援设施:在重点水域配齐"四个一"(一块警示标志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杆、一根救生绳)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一旦发生溺水事故能够迅速施救。
2、设立警示牌:将辖区内所有危险水域周边显著位置都设立醒目的永久性警示标识,比如防溺水警示牌,提醒公众注意安全。
3、利用村村响、移动安监车广泛高频次全覆盖开展防溺水宣传及劝导。
(六)加强技防措施
1、利用防溺水"水域精灵"智能报警装置,探索使用智能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监控资源或增设监控摄像头,对重点水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对进入危险水域的人员进行预警和劝阻,及时做好溺水防范工作。
2、建立应急响应平台: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快速响应的应急指挥平台,确保一旦发生溺水事故能够迅速调度救援力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对防溺水工作的重视,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开展会议,科学研判,合理部署,全面动员,从严从细抓好工作开展,充分认识到当前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的极端重要性,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和"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把防溺水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
(二)加强协作,强化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形成党政领导、部门联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的联动机制。各村(社区)、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加强信息报送,不得有情不报和缓报。凡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而引发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措施,加强督查。围绕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目标,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机制健全、任务明确、措施到位。如发生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要对照《规定》进行事故责任倒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重点水域漏管失控等导致发生学生溺亡事故的,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的,一律报请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村(社区)在7月11日前根据入户摸排信息上报《农村厕所现状摸底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和《农村厕所问题摸排整改台账》(见附件2)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相关附件电子版、纸质版(经村支书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送至甘溪镇防溺水工作领导小组(便民服务中心)。
附件:1.各村重点儿童摸排及"六包一"责任统计表
2.甘溪镇防溺水盯守安排表
3.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
衡东县甘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附件1:
序号 | 学校 名称 | 村 | 组 | 学生 姓名 | 学生类别 | 包保责任人 | ||||||||||||||||
留守 儿童 | 困境 儿童 | 单亲家 庭学生 | 监管缺 失学生 | 经常 游泳 戏水 学生 | 居住在 危险水 域附近 学生 | 学校 领导 | 联系电话 | 班主任 (任课老师) | 联系电话 | 乡镇(街 道)干部 | 联系电话 | 村(社区) 干部 | 联系电话 | 驻村工作 队干部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 | 联系电话 | |||||
各村重点儿童摸排及"六包一"责任统计表
附件2: 甘溪镇防溺水盯守安排表 |
序号 | 水域名称 | 所在村 | 水域类型 | 警示标志(有/无) | 救生圈(有/无) | 救生杆(有/无) | 救生绳(有/无) | 安全隐患 (没有填无) | 吹哨人 (距水域最近的农户) | 村级责任人 | 乡镇责任人 |
1 | 胡家冲 | 大源村 | 骨干塘 | ||||||||
2 | 曹家塘 | 大源村 | 骨干塘 | ||||||||
3 | 三家塘 | 大源村 | 骨干塘 | ||||||||
4 | 马婆冲氷库 | 大源村 | 骨干塘 | ||||||||
5 | 大源塘村2414塘 | 大源塘村 | 骨干塘 | ||||||||
6 | 大塘 | 大源塘村 | 骨干塘 | ||||||||
7 | 大源塘 | 大源塘村 | 骨干塘 | ||||||||
8 | 大源塘 | 大源塘村 | 骨干塘 | ||||||||
9 | 杨梅冲水库 | 金觉峰社区 | 骨干塘 | ||||||||
10 | 九龙冲水库 | 金觉峰社区 | 骨干塘 | ||||||||
11 | 正冲水库 | 金觉峰社区 | 骨干塘 | ||||||||
12 | 大岭冲水库 | 金觉峰社区 | 骨干塘 | ||||||||
13 | 楠木冲水库 | 金觉峰社区 | 骨干塘 | ||||||||
14 | 老屋塘水厍 | 金觉峰社区 | 骨干塘 | ||||||||
15 | 三里冲水库 | 金觉峰社区 | 骨干塘 | ||||||||
16 | 对家冲 | 石岗村 | 骨干塘 | ||||||||
17 | 新祠堂 | 石岗村 | 骨干塘 | ||||||||
18 | 藕塘冲 | 石岗村 | 骨干塘 | ||||||||
19 | 过路堂 | 石岗村 | 骨干塘 | ||||||||
20 | 王家冲 | 石岗村 | 骨干塘 | ||||||||
21 | 汉塘 | 石岗村 | 骨干塘 | ||||||||
22 | 铁炉冲 | 石岗村 | 骨干塘 | ||||||||
23 | 后头冲 | 石桥村 | 骨干塘 | ||||||||
24 | 王家冲 | 石桥村 | 骨干塘 | ||||||||
25 | 龙塘 | 夏浦村 | 骨干塘 | ||||||||
26 | 饶家冲水厍 | 新杨村 | 骨干塘 | ||||||||
27 | 董家垅水库 | 新杨村 | 骨干塘 | ||||||||
28 | 马家冲 | 中心村 | 骨干塘 | ||||||||
29 | 双粒冲 | 中心村 | 骨干塘 | ||||||||
30 | 新田凹 | 中心村 | 骨干塘 | ||||||||
31 | 对门台上 | 中心村 | 骨干塘 | ||||||||
32 | 四房湾 | 中心村 | 骨干塘 | ||||||||
33 | 干木冲 | 中心村 | 骨干塘 | ||||||||
34 | 竹岭冲 | 中心村 | 骨干塘 | ||||||||
35 | 四房湾 | 中心村 | 骨干塘 | ||||||||
36 | 朱家冲 | 中心村 | 骨干塘 | ||||||||
37 | 兴隆水库 | 中心村 | 骨干塘 | ||||||||
38 | 兴隆渔场 | 中心村 | 骨干塘 | ||||||||
39 | 中心水库 | 中心村 | 骨干塘 | ||||||||
40 | 官冲 | 东冲村 | 小二型水库 | ||||||||
41 | 焦冲 | 东冲村 | 小二型水库 | ||||||||
42 | 达底冲 | 东冲村 | 小二型水库 | ||||||||
43 | 马婆塘 | 石岗村 | 小二型水库 | ||||||||
44 | 洣河 | 大源村 | 河道 | ||||||||
45 | 洣河 | 金觉峰社区 | 河道 | ||||||||
46 | 甘溪河 | 金觉峰社区 | 河道 | ||||||||
47 | 甘溪河 | 石岗村 | 河道 | ||||||||
48 | 甘溪河 | 新东村 | 河道 | ||||||||
49 | 甘溪河 | 石桥村 | 河道 | ||||||||
50 | 洣河 | 夏浦村 | 河道 | ||||||||
51 | 廖家湾河 | 夏浦村 | 河道 | ||||||||
52 | 洣河 | 中心村 | 河道 |
附件3
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
(2024 年 5月 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遵循多方参与、标本兼 治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家校联动、社会参与、部门协作的联 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第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预防被监护人溺水义务:
(一)开展经常性预防溺水等生命安全教育,增强被监护人 预防溺水意识;进行游泳技能和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教育,提高被监护人自救能力。
(二)被监护人游泳、戏水的,应当陪护;存在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三)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依法委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监护。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监护人履行预防溺水义务。
第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
(一)有针对性地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培培养生预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创造条件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培训,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
(二) 出现中小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在溺水风险较高的时段及时提醒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预防溺水工作;
(三)加强校园内溺水隐患排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明确 相关负责人;加强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生擅自游泳;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溺水风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
第四条 池塘、水潭、水渠、河段、湖泊、水库、码头、渡口、公用水井、公园内水域等有较高溺水风险水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预防溺水主体责任:
(一)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物品补充;
(二)建立危险水域巡查、安全隐患整改等预防溺水工作制度,明确预防溺水责任人、巡查责任人。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填平;未及时填平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经营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五条 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明确预防溺水安全员对本辖区公共水域进行排查,在溺水风险较高的时段组织人员进行巡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体系,明确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建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协调机制、督查机制和监测网络体系;定期研究部 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预防溺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村(居) 民委员会、相关责任主体做好预防溺水安 全教育宣传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开展预防溺水巡查;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的信息台账,并与中小学 校共享;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预防溺水措施,将预防溺水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行业内相关单位配合中小学校开展学生游泳技能、现场救护的培训;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配合教育部 门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信息发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 民委员会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暑假期间家庭探访和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和相关关爱行动,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
鼓励创作、 出版、制作和传播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图书、广播电视节目和视频作品等。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泳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 区域体育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 民委员会选取相对较好水质、水流平缓、水深适宜、水底平坦的自然水域建设安全游泳场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安全保护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兴建游泳场馆。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戏水场所,举办多种形式的游泳、 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暑假期间向中小学 生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鼓励经营性游泳场所在暑假期间面向中 小学生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 助等方式,支持中小学生进入游泳场所学习游泳。
第十条 鼓励村(居) 民及时劝阻中小学生的危险游泳、戏 水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告知中小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向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报告。
发生中小学生溺水的,鼓励现场目击者呼救、拨打"110"" 120" 等专线电话;鼓励有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现场救护。现场目击者是公职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当积极参与现场救护。
发生中小学生溺水险情或者事故的,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 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队开展救援,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积极参与现场救护的,按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 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 年 7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