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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湖镇 发布时间:2024-07-18
高湖镇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建房管理,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根据《衡东县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衡东县居民自建房建设合法合规性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二、建房审批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村民小组初审(组长签名),再经村(社区)会议同意后完善档案资料报镇农经站。
(二)镇农经站组织乡镇相关人员到现场踏勘(与农户签订现场踏看告知书),非建设用地需要邀请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经中心相关人员再次进行现场踏勘,进行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资料审查合格后提交乡镇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镇农经站打印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四)农户拿到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才能开始施工,定位放线时村干部需要到现场进行指导、监督。
(五)经验收合格后发放不动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能跨年申请,有效期为两年(超过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建房视为无证建房)。
三、工作要求
(一)建房申请必须先填写好申请资料并向驻点的党政负责人报告后再跟镇农经站报请宅基地察看。
(二)所有建房必须在拿到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后方可施工,否则视为未批先建。
(三)非建设用地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在动工前必须提前七天报村里,由村里报镇农经站,镇农经站组织人员到现场指导定位放线。
四、工作职责
(一)镇本级:
1.镇党政联席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宅基地联审会议,确保资料、手续齐全的建设用地地类申请的农户及时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2.镇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办公室、镇执法大队和镇农经站对各村(社区)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难度较大的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联合执法。
(二)各村(社区):
1.负责审查住房建设申请人资格审查,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2.开展日常动态巡查,建立动态巡查台账,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并及时向镇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办公室报告;
3.要确定一名农村住房建设代办员,实行村级代办制度,村级代办员负责规范填写相关材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指导和帮助农户依法建房。
五、奖惩考核
(一)镇农经站合理安排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村的建房申请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及时办理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各村(社区)应加强国土巡查,对未报先建、未批先建、占用耕地建房等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上报镇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办公室。因巡查不力、制止不及时或隐瞒不报,需要对违法建筑物拆除,造成农户经济损失的,将按照县里相关文件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在年终考核中扣分。
(三)各村(社区)在农村农户建房申请过程中工作不力、尽责不到位,造成违规违法占地建房的;索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县相关文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