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第三点

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7-03-03

  三、工作规程和方式方法 

  这次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从2017年1月份启动,4月10日前,要完成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4月27日为(居)委员会换届选举日;6月5日前,要完成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6月20日前,要完成村(社区)“两委”工作移交、总结收尾等全部后续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1月上旬至3月上旬) 

  1.调整优化党组织设置。结合并村改革和社区整合实际,采取“上提下分”的方式合理调整党组织设置。原则上,党员50人以上的村(社区),设立党总支;党员100人以上的村(社区),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委批准,设立党委。村(社区)党总支下设党支部2—3个;村(社区)党委下设党支部不少于4个。村(社区)党总支和下属党支部由乡镇党委批复;村(社区)党委由县委批复。村党总支(党委)可按党员分布、地域相近设置党支部,也可依托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和外出务工经商党员群体等设立功能型、特色型党支部。原则上,下设党支部党员人数相近,均不得超过50人。村(社区)党总支(党委)下属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村(社区)党总支(党委)委员兼任,其它2个成员可从新当选的村(社区)“两委”成员、退任的“两委”成员、后备干部的党员中选举产生;村(社区)党组织下设党支部要根据党员分布、从业状况、兴趣爱好等,可划分若干党小组。3月10日前,要完成村(社区)党总支(党委)的调整设置和下属支部的科学设置。 

  2.抓好财务清理审计和干部评议工作。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村(社区)财务清理和村(社区)“两委”成员离任审计工作。除规定的审计内容外,群众反映集中、普遍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也要进行审计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要组织党员和村(居)民代表对现任村(社区)“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民主评议和财务清理审计结果要作为新一届村(社区)“两委”人选把关的重要依据。 

  3. 做好推选村(居)民代表工作。村(居)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居民按每20户至50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居)民小组各推选13人,总人数50-100人,村(居)民人数2000人以上的,村(居)民代表不少于60人。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名额要明确分配到各村(居)民小组,确保女性代表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社区居民代表中应有驻社区单位代表。并村改革新设立建制村的村民代表数,应按原建制村相对平衡的原则分配名额,保证人数较少的原建制村和自然村寨都有村民代表。村(居)民代表的推选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按票数从高到低产生,每户只能推选1名村(居)民代表。提倡推选党员为村(居)民代表。村(居)民代表确认后,应登记造册,报乡镇和县民政局备案并向全体村(居)民公布。 

  4.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各乡镇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要与现任村(社区)干部、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议事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谈心交心,摸清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现状、乡风社情、舆论动态等底数,特别是对涉及合并的村(社区)“两委”班子和群众的“合心”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对策。对矛盾突出、选情复杂的村(社区),要制定工作预案,采取“一村(社区)一策”的办法,实行先整顿、后换届。全县动员会后5天内,各乡镇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要报县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审定。 

  5.加强换届选举业务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全县召开动员会后认真做好县乡两级负责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乡镇召开动员会后,要做好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包村(社区)干部和有关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换届选举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提高实际操作水平。未开展培训的,不得匆忙组织选举。培训工作要实行全程纪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中旬至6月上旬) 

  按先选村(社区)党组织、后选村(居)民委员会的步骤进行: 

  第一步,组织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全面推行“两推一选”办法,选举产生村(社区)党组织成员。重点把握以下四个工作环节: 

  1.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推荐。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党员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推荐下届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乡镇党委要派人到场指导。参加推荐的党员和村民代表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推荐有效。村(社区)党组织在得票数超过推荐票一半以上的党员中,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村(社区)党总支(含党支部书记、委员和村(社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结果向乡镇党委报告。 

  2.乡镇党委推荐。乡镇党委召开会议,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推荐下届村(社区)党总支(含党支部书记、委员和村(社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将名单通报村(社区)党组织。 

  3.组织考察。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结合“两推”情况,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报乡镇党委考察。乡镇党委派出考察组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情况反馈村(社区)党组织。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结合乡镇党委考察情况,研究确定下届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在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5-7日。公示结束后,向乡镇党委上报确定下届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乡镇党委作出批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和公示的,不能列为候选人预备人选。 

  4.党员大会选举。由上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由党员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新一届村(社区)党总支(党委)产生后,要及时做好所辖村(社区)基层支部的选举工作。 

  第二步,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居)民委员会选举要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主要有以下六个工作步骤: 

  1.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或并村后的村工作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推选产生,一般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应有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设主任1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由现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推选产生,一般由7至11人单数组成,主任、副主任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提倡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按规定程序推选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般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村(居)民小组长中产生。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在资格审查环节应当回避,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其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应报乡镇备案,并发布公告。 

  2.制定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县乡两级的要求依法制定,选举办法要明确规定选民登记方式、委托投票形式和要求、正式候选人禁止资格、正式候选人禁止行为和违规处理、正式选举地点设置和工作人员安排、正式投票选举起止时间、正式候选人签字程序等细则,并向全体村民公开。各乡镇要根据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模版,交由村民代表议定。乡镇党委要加强具体指导,确保所辖村全部制定和通过选举办法。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由乡镇党委指导居民选举委员会制定。 

  3.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工作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在选民登记前公布选举日,以选举日为准,将本村(社区)年满18周岁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居)民纳入选民范围,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予以登记:①户籍、居住均在本村(社区)的;②户籍在本村(社区),不在本村(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③户籍不在本村(社区),居住在本村(社区)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的;④户口已迁出的原本社区居民,仍居住在本社区并履行社区居民义务的,本人要求登记且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的;⑤不在本社区居住的本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登记,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不予登记:①户籍在本村(社区),不在本村(社区)居住,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②户籍在本村(社区),长期外出、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确认无法取得联系的;③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征得监护人同意,并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④自愿放弃登记的。已经登记确认的选民不得参加其他村(居)委员会的选举。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设立选民登记日,可采取以社区居民小组、居民小区或楼栋为单位设立登记站,逾期不予补登;也可挨家挨户登记。乡镇、村(社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防止重登、错登、漏登。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选民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的3日内作出调整或解释,调整后的名单必须再次予以公布。因故推迟选举30日以上的,应当根据异动情况重新公布名单。选民名单确认后,颁发选民证。 

  4.候选人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直接提名,即以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由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按照规定的职位、职数和资格无记名投票,得票多者即为提名候选人。提名结束后,应按获提名票多少顺序,公布全部提名人名单和得票数。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根据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的提名办法,可通过设立投票站、召开选民会议、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召开选民会议等三种方式,由选民1人l票直接提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汇总投票结果后,按照相对多数原则确定初步候选人。提名结束后,应按获提名票多少顺序和设定的候选人差额数公布提名名单和得票数。 

  5.确定正式候选人。在直接提名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乡镇党委要严格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逐级对村(居)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审查,乡镇党委会议记录要完整记录审查依据和讨论过程。对经审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且愿意接受提名的候选人,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并于选举日7天前张榜公布。未经审查的提名推荐人选不得作为正式候选人。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的人员,也要经过村(居)党组织、乡镇党委的资格条件审查,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不能宣布当选。积极推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候选人“全程签字”制度。从公布正式候选人起至选举日前1天,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正式候选人情况向村(居)民公开,介绍其个人基本情况、考察情况和参选承诺;对上届担任村(社区)干部的要增加介绍其民主测评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6.依法投票选举。正式选举前,要向选民公布具体的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且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投票方式应根据选民分布密度、组织难易程度等因素,主要采取大会集中投票和设立投票站两种方式,对选民因身体原因不能到投票站,又不愿委托他人投票的,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每个流动票箱由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负责。鼓励选民当日参加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因外出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现场投票的选民,村民可采取选举办法中规定的书信、传真、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5人,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居委会选举委托投票的做法,直接选举的参照村委会的做法,间接选举的选民因特殊原因无法到现场投票,委托他人代投,每一选民接受委托限1人。各投票点要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结束后,要当众开启票箱,公开唱票、计票。要严格遵守“双过半”规定,登记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大会只宣布选举得票情况,将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人数的过半数选票的人选,报乡镇党委进行审查,通过后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同时报乡镇和县民政局备案。 

  (三)后续工作阶段(6月中旬至6月底) 

  1.搞好村(社区)“两委”工作交接。新一届村(社区)“两委”产生后的10天内,乡镇党委要指导和监督新老村(社区)“两委”班子搞好工作交接,完成公章、账目、资产、经济合同、文书档案等移交工作。组织开展新一届村(社区)“两委”成员培训,并耐心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支持新当选的村(社区)“两委”班子开展工作。 

  2.健全村(社区)自治组织和群团组织。新的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20天内,应及时健全完善村(社区)治理体系:①推选村(居)民小组长。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从本村(居)民小组的村(居)民代表中推选1名村(居)民小组长,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相同。在情况复杂的地方,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村(居)民小组长。提倡村(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兼任村(居)民小组长。②推选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居)民小组推选,成员10名左右,村(居)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③推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设主任1名、成员3至5名,主任一般由不兼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民小组长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④完善民兵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下属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加强村级(社区)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经济合作组织等社会组织建设。⑤开展村(社区)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换届选举。村(社区)共青团、妇联换届选举,由县团委、妇联制定方案,乡镇党委牵头抓总,乡镇的团委、妇联具体组织实施。 

  3.完善村级(社区)规章制度。乡镇要指导新一届村(社区)“两委”修订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完善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任职承诺、“四议两公开”、“四会四议”制度,各项制度和任职承诺书要公布上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印发到户。 

  4.做好总结和检查验收工作。选举工作结束后,乡镇要组织验收,县村(居)“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要进行抽查。乡镇要及时统计、汇总和上报换届选举结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所有工作要全程纪实,统一记录在“换届选举工作记录本”上,资料要按要求全部归档、永久保存。乡镇要认真总结换届选举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于630日前将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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