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衡东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大浦镇
> 法规文件
来源:衡东县大浦镇 发布时间:2016-11-17
大浦镇开展村居财务清查和村居组织成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村居财务清查和村居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6〕42号)和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扎实抓好我镇村居财务清查和村居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2017年上半年首次村居同步换届选举打下良好基础,根据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查审计的对象
(一)财务清查对象是自本届村居两委产生之日起至清查封账之日止的村级财务情况;原则是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村级财务情况,对有特殊情况的时间可以上溯。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行使村级经济活动决策和财务审批权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清查审计的重点
(一)财务清查工作重点
1.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主要清查审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重复报账的问题;是否存在虚增债权和债务的问题;各项支出是否合理,报账手续是否完备,报账程序是否规范,入账前是否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有无滥支乱报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等问题。
2.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主要清查审计:村级是否建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
(二)村级组织成员经济责任审计重点
1.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内容及程序。重点清查村级资产资源发包与处置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存在以权谋私现象。
2.村集体财务收支及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一是集体资产处置。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等行为。二是债权、债务管理。村里举债建设是否经民主程序,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三是专项资金管理。上级下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农村低保、五保户供养、抚恤优待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惠农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3.村党组织廉洁自律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承诺兑现情况。
4.根据实际情况,对群众要求查实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清查审计。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审计清查工作从2016年10月31日(村居财务封账日)起,原则上12月25日完成。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11月初,制定下发清查审计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二)组织实施。11月初至12月初,清理工作组及各驻村干部组织村居组织成员、民主理财成员、村民代表等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组织开展村居财务清查并由镇工作组对村居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时出具、公开结果报告。
(三)清查方式。清查审计工作采取各片驻村干部组织村居组织成员、民主理财成员、村民代表等自查,镇组织专门班子抽查和对重点村进行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资金规模不大的,财经纪律执行较好的以自查为主;资金规模大涉及部门多的,由镇组织清查;群众反映村干部存在经济责任问题的村,由镇派驻联合工作组进行专门清查。
(四)出具结果。清查审计工作结束后,各村清理审计人员负责出具村居财务清查审计结果报告,并填报结论报告单,主要包括:村居财务清查情况和本届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及参与经济活动的其他组织成员,以及涉及财务问题的往届村居组织成员的问题说明处理意见和建议。镇主要负责人、清查审计负责人和经办人要在结论报告单上签字。
(五)公开结果。清查审计工作结束后15天内,由清理工作组及各驻村干部负责指导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公布清查审计结果报告,做好群众解疑工作,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7天,并拍照留存备查。
(六)建档备案。各村居按照村居档案有关规定,将清查审计资料收集归档、永久保存。
(七)结果运用。在此次村居财务清查和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凡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的村居组织成员或他人,不得列为明年村居换届选举的候选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村居财务清查和村居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邓东平任组长,朱学军、刘桓任副组长,李华、李俊科、许文哲任成员。各片要成立工作小组,由各片长牵头领导负责,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财务清理。
(二)形成合力。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联合督查,负责清查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办负责考察村居党组织成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财税所负责核实上级资金下拨情况,核对账务情况;经管站负责清查审计集体资源、资产、资金、债权债务的管理和处置情况,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民政、农技、水利、林业、畜牧等部门要对相关下拨资金情况进行核实;各片负责所属村居的自查。
(三)严格纪律。此次清查审计工作,要结合正在开展“雁过拔毛”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执纪问责。对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并追责。对因财务不清、清查审计不负责、工作落实不配合、处理问题不彻底,造成群众上访和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