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详细信息
已公开内容链接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领域 | ||
一级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二级事项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
公开主体 | 衡东县生态环境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