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详细信息
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领域 | ||
一级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二级事项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 ||
公开主体 | 衡东县生态环境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