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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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内容链接 |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社会保险领域 | ||
一级事项 | 社会保险处罚 | 二级事项 |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 ||
公开主体 | 衡东县人社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