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基层政务公开

专栏导语

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执行者。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对于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国有土地征收和补偿领域
一级事项 国有土地管理 二级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公开主体 衡东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