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详细信息
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服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奖励 | 二级事项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
公开主体 | 衡东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