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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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处罚程序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65号) | ||
公开主体 | 衡东县城市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