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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 东 县 民 政 局

  地址:兴衡东路18号 邮编:421400 电话:5222243 传真:5221745
  局 长:花明
党组书记:刘国峰
  民政局是政府赋予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政府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拟制民政工作的行政规章、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活动和未经登记而又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活动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申报评残追烈材料,褒扬革命烈士;负责扰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兵、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实施救灾工作。组织查灾、核灾、统计报灾;组织管理救灾捐赠、负责救灾物资储备,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及监督使用;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七)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省、市下拨的保障金和县安排的保障金,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社会福利捐助活动,负责社会救济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依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民主监督工作,推行村(居)务公开,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会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九)承担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指导和监督婚姻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服务;   (十)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承担收养登记管理,开展涉外收养业务;
  (十一)实施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十二)拟制本级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划变更的调查、申报工作,承办村(居)组行政区划变更,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协助调处边界纠纷;
  (十三)承办规定权限的地名命名、更名的考察、报批,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更名、地名标志的设置、街牌、路牌、门牌、栋牌的制作,重要建筑屋名称的管理工作;
  (十四)拟制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福利企业的调查、申报,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扶助工作;
  (十五)拟制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发行计划、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运用本级福利资金;
  (十六)组织指导革命老区经济开发。调查、考察、申报老区经济开发项目,承担老区开发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负责收容遣送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承担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工作职能、任务、机关内设一室五股一局、两个事业工作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管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人事、政工、劳动工资、技术职称的调配、申报、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负责全局性资料综合、文件起草、政策理论教育、研讨及先进单位评比表彰活动;草拟年度民政工作规划规章制度,牵头督查督办,负责机关考勤、组织新闻宣传、保密、接待来访来信,房产、基建和机关行政管理;小车调配管理;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全县杜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活动以及未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区划地名股
  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考察、报批工作;审批、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区域范围调整和驻地迁移工作;拟制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承办街牌、路牌、门牌、栋牌的设置、制作管理工作,编纂区划地名书刊及政区图;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
  (四)优抚安置股(加挂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老区开发办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优抚安置、双拥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承担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优待、抚恤、补助;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对象的评残、追烈的报批、抚恤工作;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和创建双拥模范县活动;指导光荣院的建设,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入伍士兵登记卡的发放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军队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落实政治、生活待遇、 组织、指导革命老区经济开发调查、申报老区经济开发项目,落实投放资金的周转管理。
  (五)社会救灾救济股
组织实施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灾,组织救灾募捐,接收、管理救灾款物,提出救灾款物分配方案,指导落实城乡五保供养,指导农村敬老院和农村扶贫互助储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拟制基层政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实施方案;指导乡镇政务公开;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社区建设;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指导乡、镇婚姻登记,依法开展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殡仪馆的工作。
  (七)计划财务股
  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拟制民政事业费管理细则,参予制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费预算、核算、决算和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编制民政事业统计报表,管理局机关财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三、事业工作机构
  (一)衡东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事业编5人。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查、核实、审批;负责低保对象的补助资金分配、拨付,实行动态管理,负责与财政、劳动等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低保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社会福利募捐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事业编4人,主要职责:拟制全县福利彩票的发行规划、组织发行福利彩票,负责管理福利彩票和福利募捐资金的收缴、上解及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衡东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组织开发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督促、检查乡镇的老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