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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制度
第一条 凡辖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含中央、省、市、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由户主申请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条 在辖区内,申请对象的户口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第三条 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原则上由户主于每月上旬向社区居委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①申请书;②城市居民户口薄、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④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下岗职工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③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④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⑤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⑥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农业收入证明;
⑦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⑧人民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的法律方面法律文书。

第二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制度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站进行复查,县市区低保管理中心进行抽查。
第五条 居民提出低保申请后,社区居委会低保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第六条 入户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低保工作人员参加,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家庭情况复杂的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第七条 对申请低保对象申报的家庭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看家庭生活状况,询问家庭成员的构成和收入,听取周围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尤其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单位了解其劳动保障方面的收入,搞好与前两条保障线的具体衔接。
第八条 申请低保对象要如实回答低保工作人员的询问,积极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调查。
第九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低保制度和纪律,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搞“关系保”、“人情保”,严禁收受红包礼金。

第三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制度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设立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由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低保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社区居民代表等7-11人组成。社区工作人员在评议小组成员中不得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挑选群众基础好,威信高、有责任心并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人员担任;同时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讲真话;并熟悉低保业务知识和辖区内的情况。
第十二条 每次评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总数五分之四,评议结果必须是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小组对社区居委会和街道(乡镇)低保服务站负责,依据政策、法规、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新申请低保对象的申报情况、入户调查情况逐一进行评议,对已享受低保的对象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经过集体民主评议,提出是否享受低保或者初定享受低保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民主评议过程中,要完整记录评议依据、理由和结果。
第十五条 经民主评议符合享受低保的对象,应将申请、调查、评议结果等材料一并上报街道(乡镇)低保服务站。
第十六条 经民主评议暂不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由社区低保服务中心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通知申请低保对象,并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众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应将有关低保工作法规、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低保工作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让群众知情,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低保管理机构,设立低保举报电话,街道(乡镇)低保服务站和社区低保服务中心设立永久性“低保举报箱”和“低保公示栏”,随时欢迎和接受群众举报监督。
第十九条 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批过程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即第一次公布社区调查评议后的情况,第二次公布街道(乡镇)复核后情况,第三次公布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审批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家庭月收入、低保类别、家庭月保障金额。公布的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二十条 对张榜公布的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低保服务中心要认真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并分别逐级反馈到作出结论的单位。对有异议的,负责作出结论的单位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民政部门审批结果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五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按社区低保服务中心申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街道(乡镇)低保服务站复查、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低保管理机构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由户主向社区低保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低保服务中心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后上报街道(乡镇)低保服务站进行复查、初审。
第二十四条 低保服务站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抽查复核、初审,并将复查、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低保局(管理中心)。初审时,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由低保服务站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并根据社区低保民主评议拟定的类别和家庭情况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经张榜公布5日内群众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或在动态管理中停止保障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未被批准享受低保的对象,认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结果不正确,在接到通知书后60日内可以向市民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民政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结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成立的大中型特困企业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履行社区居委会服务中心职责,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把好申报、入户调查、集体民主评议关,会同与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低保服务中心上报街道(乡镇)低保服务站初审、复核,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状况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Ⅰ类保障对象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
第三十条 Ⅱ类保障对象为家庭主要成员有严重残疾,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患有绝症或常年重病卧床不起者;主要劳动力已经离异、伤亡,本人常年多病且子女正在上学的单亲家庭等。
第三十一条 Ⅲ类保障对象为双职工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且患有常年性疾病未享受任何内退生活费、失业救济金等待遇的家庭;家庭缺乏劳动力,子女正在上大学的家庭等。
第三十二条 Ⅳ类保障对象为除ⅠⅡⅢⅣ类保障对象外,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及部分特殊的临时性救济对象,特殊救济人员指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本人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刑释解教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
第七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街道(乡镇)、社区低保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 动态管理实行ⅠⅡⅢⅣ四个档次分类管理,ⅠⅡ类人员至少半年走访一次,Ⅲ类对象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Ⅳ类对象每两个月至少走访一次,每年底对所有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年检。并在《低保证》上加盖年审的公章。
第三十五条 动态管理坚持对低保法规、政策、制度和低保对象负责的原则,采取定期不定期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了解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变化等情况,及时办理保障金增、减、停发手续。
第三十六条 动态管理中办理保障金增、减、停发手续,按照保障对象申报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设银行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按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直接拨付到为低保对象开设的银行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三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委托银行发放运作程序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委托银行发放,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民政部门委托银行发放,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采取社区居委会采集基础数据,街道办事处复核,民政部门审查核批发放资金,银行代发的基本运作程序。
(一)部门职责分工
1、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基础数据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审批。8日前负责编制《低保金发放花名册》,由街道办事处将《低保金发放花名册》交给社区居委会签字或盖章;25日前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据软盘(保障金发放信息)传递给委托发放银行;并将审核无误的发放资金在当月27日前划转到代办银行;负责提取各种数据分析报表。
2、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居委会的《低保金发放花名册》及基础数据审核,22日前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帐。
3、社区居委会负责将已由低保对象签字或盖章的《低保金发放花名册》于20日前报街道办事处核实。
4、委托发放银行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收到民政的社保专项资金后,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报表及软盘在月末终了前,及时将资金划到个人账户,并实行全市储蓄联网。
(二)具体发放运作流程
1、民政部门每月25向银行提交当月应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据软盘,银行于月底前将当月新增户的银行存折返回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派人到区民政局领取当月新增户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银行存折,并指导社区于下月4日前将其及时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2、对因病、因事、本人无行为能力而不能到银行直接领取的,由社区负责为其代领。社区为低保户代领保障金时,应至少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到银行领取保障金并及时发给本人,同时要求完备手续,以备查询。
3、低保户于每月5日开始领取保障金,要求续领保障金户应在每月20日前持《保障金领取证》及银行存折到社区办理续领申请,由低保户在《低保金发放花名册》上签字或盖章,社区对续领保障金情况进行统计。如连续两次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登记并申请续领,社区可视为该户自动放弃最低生活保障,按停发保障金有关规定向街道或县(市)区民政局办理停发手续。
第三十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强化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低保资金年度审计,加强对保障资金发放的检查监督工作,强化政府部门监督制约机制。低保金发放不得收取工本费、手续费等任何费用。
(二)社区要严格执行张榜公布制度,做到审核、审批、发放全过程透明,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好对最低生活保障户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最低生活保障户家庭收入情况,把握动态。对停发、增发以及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一律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促进社区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的民主自治管理进程。
(三)对逃避街道、社区及群众的监督管理,采取瞒报、少报、漏报个人收入等办法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一经查出,立即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并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理。对虚开、少报申请人实际收入的单位责任人,应及时纠正其过失并通报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第九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政监督和业务培训制度

第四十条 行政监督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市对县(市)区低保工作的行政监督每年不少2次,县(市)区对街道(乡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根据低保工作开展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低保法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低保资金拨付、管理、发放情况;基层低保工作机构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布情况;低保对象申报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低保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工作效果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市对县(市)区的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县(市)区对街道(乡镇)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街道(乡镇)对社区每季度进行一次,社区对民主评议小组在每次集体评议之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低保法规、政策、制度以及上级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第十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级低保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关于低保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进行详细登记,建立信访处理台帐。
第四十六条 接待群众上访,要耐心细致的讲政策、讲法规、讲制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依法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妥善处理。属于本级低保工作机构能解决或解答的问题,必须予以解决或答复,避免出现越级上访现象;本级不能解决和答复的问题,必须及时上报。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低保部门对上级转来的文件,应及时调查和处理,并在半月之内,书面报告上级低保部门。
第四十八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守秘密,不对外泄露。
第四十九条 保护来信来访群众的人身权利,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