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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办事公开制度

 

 

 

 

 

    一、收养登记条件:
1、无子女具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医学上 规定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可以收养一名子女。
2、不满14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应当相关四十周岁以上。
二、收养登记的程序及要求:
收养子女应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4、收、送养人收、送养协议书;5、县级的医疗机构出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6、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收养协议。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半身一寸免冠相片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半身合影相片2张。
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工本费30元,公告费据实收取。
联系电话:0734-5233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