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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工作公开制度

 

 

 

 

 

    一、申请成立地方性社会团体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人员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按《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法律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联系电话:0734-522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