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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二、办证程序及要求:
1、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证件、材料:①本人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港澳居民婚姻登记须持证件到市民政局办事;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及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须持证件到省民政厅办理。
2、离婚登记:
当事人申请离婚时,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书》。
三、收费标准: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9元。
联系电话:0734-5232625
收养登记办事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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