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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完成国家、省、市统计调查任务;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规划及统计调查规划;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
(三)指导和协调全县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性的县情县力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审批县直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四)为县委、县政府制订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统计资料,并对全县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检查和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经济、社会、科技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及有关普查、专项调查公报;发布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审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跨县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以及向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提供统计资料;审核工业企业划型。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及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各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和网络建设。
(七)管理农村经济调查队工作。
(八)协助乡镇管理和考核乡镇统计站正副站长;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审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统计学会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 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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