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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管理
 1、 增值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⑴经审查合格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不属于消费税范围的货物,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安置"四残"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应按程序审批,以不亏损为限)
  ⑵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本企业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应按程序审批,以不亏损为限)
  ⑶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企业可凭质检授权站的检测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2、 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1) 假民政福利企业、假校办企业。
  (2) 生产销售应征消费税货物。
  (3) 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
  (4) 民政福利和校办企业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
 3、 申请减免税的手续程序: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1) 企业申请减免税报告;
  (2) 流转税减免税申请表;
  (3) 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 税收专管员调查报告;
  (5) 其他有关资料。
 4、 减免税的审批:减免税应坚持集体审批制原则。企业申请减免税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再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