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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
发票管理中属于行政许可项目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
(一)发票领购
1、普通发票领购
纳税人必须先向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在申请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然后,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备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才能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经营地国税机关可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或者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除应出具领购普通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外,还要向税务机关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才能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手续。在购买专用发票时,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
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凭“税控IC卡”向税务机关领购电脑专用发票。
只有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此外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一般纳税人,半年内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3、自印发票程序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如普通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普通发票样式,报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印刷厂印刷。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保管,并按前款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二) 窗口临时代开发票
窗口代开发票是指纳税人在没有取得某种发票使用权的情况下,发生经济业务活动,对方需要开具发票时,到税务机关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申请为其代开发票的行为。
1、代开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临时经营发票。
2、代开发票的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2)无证临时经营,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3)居民、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自有自用物品,购货方需要发票作为报销记帐凭证的;(4)农民销售的自产农副产品;(5)固定工商业户外埠经营的。
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或者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应持《许可证》、供货合同、进货凭证等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