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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诉讼费须知

一、 向本院申请退取诉讼费的, 退费申请人应提供  
  (1) 预交诉讼费的收据(红联)及复印件。  
  (2) 退费申请书。  
  (3) 退费委托书两份。  
  (4)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5) 领取退费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6) 退费单位收据(当事人是个人的可不提供)  
  二、 承办法官审查无误后在退费当事人的申请书上签名,其主管领导和财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本院财务室领取退款。财务室退款后开具一式三联退款收据,第一联(红色)由退款人保存,第二联(蓝色)交本院案件承办人存档,第三联(淡紫色)交审判流程管理组存查。  
  三、 凡未在判决书(裁定书)中载明退费情形的,诉讼费不予退还,如确属判决项中遗漏对诉讼费的承担,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补正后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四、 下列情况请予以注意:  
   判决承担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本院不向其退诉讼费。该上诉人履行给付义务完毕后,可持执行法院已履行完毕证明和对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证明,来本院申请退多交的诉讼费,也可由对方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请求我院协助办理退费手续,将该款抵扣义务人应给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