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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人民法院诉讼收费规定

    衡东县人民法院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及其补充规定收费诉讼费,其具体收费规定与收费标准如下:
第一章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方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第六条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 1%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 0元。
  第九条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第十条 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