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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非煤矿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 、煤矿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2、经过自评合格。
3、经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评价报告结论为合格,且评价报告经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组织评审合格。
4、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申办前的准备工作
1、煤矿企业及其矿井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自评,找出差距,排查问题、隐患。
2、煤矿企业及其矿井根据自评查找出问题、隐患逐一进行整改,直至全部合格。
3、煤矿企业及其矿井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第1 5条的规定准备齐全有关文件、资料和图纸。
4、煤矿企业及其矿井将准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图纸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列出的顺序整理成卷。
(二)申请书的领取与填报
l、煤矿企业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我评估表》等表格申请文件一式四份,要切实填报并报县安监局。
2、文件、资料和图纸按顺序整理或卷报送县安监局。
(四)申请书的接受与资料审理、上报
l、县安监局填写《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表》或《煤矿<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表》2、县安监局对材料形式要件及实质内容进行审理。对申请材料中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建议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3、县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己签署意见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第一联反馈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4、县安监局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逐项检查,并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理表》栏目中签署意见。县安监局中审理过程中,认定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技术
人员到现场核实。
(五)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县安监局接受煤矿企业及其矿井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和签署意见的工作,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符合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的以及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真实
或不符合要求的,暂不予上报,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对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受,并在一年内不再接受其中请。
(六)颁证
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认为符合条件的,决定颁证并在10日内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送达申请人。
二、非煤矿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1、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报告结论为合格。
(二)申请书的领取与填报:
企业到县安监局领取《煤矿企业安全许可证申请书》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并如实填报。
(三)申请书的接受与资料审理、上报:
l、申请书呈报到县安监局后,由县安监局填写《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生产系统、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生产系统、非煤矿企业所属矿山生产系统或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证接受表》。
2、县安监局对材料形式要件及实质内容进行审理。
3、县安监局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逐项审理,签署《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理表》。安监局在审理过程中-以为需到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实。
(四)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
县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并签署审理意见经市安监局进一步审理,10个工作日报省安监局。
(五)颁证
省安监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决定颁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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