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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东县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了《衡东县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东县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衡东县财政局
2007年4月20日
附件:
衡东县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预防政府采购商业贿赂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规定对政府采购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事务性活动。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和支付资金的依据。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全面、完整、及时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三条 政府采购验收。 (一)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的验收:属于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的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县采购办配合,接受县纪委监督。其中对于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由采购单位的分管领导、相关技术、财务以及专家等人员组成三人(或五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其中该项目评审专家不得参与项目验收);对于采购金额达到 20 万元的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二)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验收工作,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 第四条 采购单位职责。 (一)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直接参与本单位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 (二)采购单位在组织和参与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向采购管理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财政部门拒付相关采购资金;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受、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验收人员职责。 (一)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验收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要件、技术方案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 (三)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验收人员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签署“验收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六)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并共同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供应商职责。 (一)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货物自发货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二)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于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县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并作为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附件之一。 第八条 资金结算。 (一)由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在验收之前必须将采购资金全额拨付至县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 (二)由县采购办认定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由县采购办审核后,采购单位才能按采购合同约定付款。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采购管理办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