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9-18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减免社会保险费制定减免流程。
减免条件:
一、大中小微型企业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的企业。
二、其他单位 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等。
三、参保企业划型(标识)有异议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单位基本情况;
3.单位法人身份证
4.营业执照
5.企业所在地或注册地统计部门的新划型证明;
6.统计部门新划型时依据的相关材料;
7.经衡东县工伤保险中心信息股审核办理.
四、阶段性减免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三项措施
中小微企业的工伤保险从2020年2月起至12月,免征11个月。
大型企业的工伤保险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减半征收5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