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8-26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报材料:
(一)到期换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损坏、丢失补领:户口簿;
(三)未在湖南省人口管理系统录入照片的人员:
1、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交验监护人户口簿,留存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交验户口簿后受理,受理服务处留存户口簿复印件。
3、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后,由申请办证人员填写《居民身份证申请制作表》,张贴申请办证人员照片,由申请办证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签字在照片和表格栏内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方可受理。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以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由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时,社区民警审核(印章)环节可以省略。
三、办理流程
1、本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二代证服务处申报;
2、核对公安机关打印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确认无误后,签字;采集人像信息、采集指纹信息;
3、缴费并领取《居民身份证申领回执单》。
四、办理机构
县区各户籍地派出所身份证服务处、县级身份证服务处;
市区区级居民身份证服务处;
省内县级身份证异地服务处;
临时身份证需先办理正式身份证且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身份证服务处办理。
五、办理费用
临时身份证10元/证;首次申领、到期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补领40元/证。
六、办理时限
临时身份证3天;正式身份证30天;办理邮政速递的10个工作日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