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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来源: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1-06

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机构 衡东县教育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深度 三级标准

是否网办 ■ 是 □ 否

网办地址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3/42/index.htm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最少次数 0

行使层级 县级

权限划分 教育部门

行使内容 负责衡东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的申请工作

委托部门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申请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条件 1. 中国公民;2.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3.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教师职业道德;4.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5. 有教育教学能力;6.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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