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东县纪委监委对衡东县吴集镇财政所原所长、村账镇代管中心原副主任叶光明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叶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在涉嫌共同犯罪中,叶光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叶光明身为党员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薄,贪欲膨胀,滥权妄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衡东县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叶光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