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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创新“信访办理会商制” 助力重要信访案件化解

来源:衡阳反腐网   发布时间:2018-01-02

  今年3月份,衡东县纪委收到反映杨林镇谭某的举报件,立即交由杨林镇纪委调查核实,镇纪委在经过走访、调查核实后,决定为其进行诫勉谈话。但县纪委在对此案的执纪材料以及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时认为量纪不准,退回镇纪委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最终镇纪委决定给予谭某党内警告处分。

这是衡东县纪检监察局2017年创新“信访办理会商制”,提高办信质量的一个缩影,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把好四个关口,确保会商质量

  针对基层信访量居高不下、乡镇办信质量不高、反应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等问题,衡东县纪委出台集体会商制,由信访室、审理室、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对重要信访件的办结情况进行会商。

  把好事实关。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信访室收到承办单位的调查回复后,第一时间就调查回复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逻辑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对存在调查报告文本不规范、事实调查不细不实等问题的信访回复一律退回,责令承办单位重新调查核实。

  把好政策关。对调查回复中已经查清的违规违纪事实,承办单位对案情进行简要介绍并提出初步定性意见,由信访室、审理室、对口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就其初步定性意见进行会商,若认为量纪不准,则提出处理建议,交由承办单位重新量纪处理。

  把好程序关。对于需要立案查处的信访件,信访室均要求承办单位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把每一道程序,不允许承办单位有任何减省。

  把好反馈关。对实名举报的信访件,信访室要求各承办单位在办结后7天内将办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当面听取举报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如果举报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承办单位必须重新进行调查,力争与举报人形成共识,达到息访息诉的目的。对于匿名举报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在办结后将结果及时在合适的场合进行一定范围内的通报。不论是反馈还是通报,都必须全程纪实,连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二是盯牢四类案子,明确会商重点

  信访室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件进行统一梳理,通过对来源的划分和对内容的甄别,建立重要信访件台账,交由县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优先办理或指导承办单位办理四类案子,即扶贫领域信访件、涉农资金(雁过拔毛)信访件、市纪委交办件以及中央、省纪委标红信访件。信访室对这四类信访件分别建立专属台账,专人管理,并在信访件上进行分类标记,规定回复时限,动态掌握办理进度并及时督促到位。这四类案子在送领导呈签之前都由信访室或相关案检室把关,会商认为不合格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是抓好四个环节,规范会商流程

  从会商提请、会商组织、会商纪实、结果运用四个环节入手,规范“信访办理会商制”流程。集体会商首先由信访室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分管信访的纪委常委负责组织主持会议,信访室、审理室、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信访件承办单位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会上通报案情并提出初步定性意见,信访室、审理室、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对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把关;会商结果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县纪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同意再转承办单位执行。

  今年以来,信访室受理各类信访举报件中纳入会商范围的有46件,进行集体会商15次,提出修改意见13条,重新定性处理7件,办信质量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越级访、重复访信访数量显著下降,全市排名从前列退居中下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