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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犯法应“罪加一等”

来源:衡东县纪委县监委   发布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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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山东、广东、黑龙江、浙江、湖南等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3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包括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副科职干部、一级检察官何凯翔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浙江省工艺美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杭州某饭店违规举办团拜聚餐问题。(4月28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据笔者初步统计,上述31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中,有5例来自公检法系统,其中4例存在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和宴请问题。常言道“吃人嘴短、拿人手软”,违规收礼和接受宴请会影响执行公务的公正性,而本应捍卫党纪国法的尊严、坚守纪法底线、肩负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法者,却带头违纪违法,这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也极坏的影响了社会大众的价值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党的十九大更是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这既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作用,也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地位。然而,仍有一些执法者不收敛、不收手,知法犯法、以身试法。这之中,多有业绩突出、曾查处并公诉多起贪污腐败大案者,如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巩盛昌;也有多年在政法系统内“摸爬滚打”、身居高位者,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张坚;更有精通业务、仕途顺遂者,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庄浩…… 他们或是以公权当筹码、牟取个人私利;或是罔顾司法公正、大肆干预案件;或是甘于被“围猎”,充当“保护伞” …… 他们都曾亲手将众多违法者送进监狱,却未曾想自己也会有一天深陷牢狱之灾。

英国思想家培根曾这么比喻:“如果普通人违法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执法者违法犯罪就污染了水源。”执法犯法对法治体系的伤害极大。一是降低了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因为执法者具有非常强的法律示范作用,明知道法律的边界却随意逾越,懂法而不守法,对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都是极坏的导向;二是升级了监督难度。执法者本身精通法律业务知识,一旦贪欲膨胀,违纪违法手段十分隐蔽,往往较于其他公职干部违纪违法更难发现;三是加大了查案难度。执法违法者多数反侦查意识较强,更能通晓如何去规避风险、如何去打好法律的“擦边球”,加之办案、公诉、量刑等经验丰富,可采取多种手段对抗组织,办理此类案件必定要付出比普通案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那么如何防治执法者“监守自盗”?笔者认为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监督到位。就执法部门而言,不仅要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更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行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二是教育到位。经常性的对执法干部进行党性教育,坚定理性信念,树牢廉政观念,增强自身使命感;三是惩处到位。树立“执法违法罪加一等”的鲜明立场,进一步加大执法违法成本,对执法违法者该惩则惩,绝不姑息纵容,以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执法者犯法对社会的危害,较于其个体本身违法乱纪所带来的后果要严重的多。“物必先腐,而后虫生”,执法者必须自身过硬,自觉抵制诱惑,坚守原则和底线,带头遵纪守法,才能为推动全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新发展提供坚实保障。(谭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