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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全球招商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0

附件:湖南省商务厅全球招商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商务厅

20231011


附件

湖南省商务厅全球招商顾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推介湖南、宣传湖南,进一步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商务厅聘用的招商顾问对象应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龙头企业、知名投资咨询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知名行业商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负责人或从事经济研究的著名专家、院士,境内外知名乡贤、华人华侨等。

第三条  省商务厅聘用的招商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支持国内经济政策,近五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关心支持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热心并致力于为湖南招商引资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三)在相关领域和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

(四)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  省商务厅招商顾问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宣传推介湖南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及开放型经济特别是与招商引资相关的投资环境、招商政策、重点产业等。

(二)帮助引进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为引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上下游企业、机构及人才牵线搭桥,协助开展上门招商、以商引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地;协助湖南省商务厅开展重大活动的客商邀请和拜访等活动等。

(三)对湖南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工作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相关省直单位或全省商务系统工作人员提供招商业务培训、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产业发展动态信息等。

第五条  省商务厅应当按以下流程聘任招商顾问:

(一)招商顾问由园区、商协会、企业、院校、中介机构和省直相关部门推荐候选对象或者自荐。

(二)省商务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背景调查、征信查询等,确定招商顾问正式人选。

第六条  省商务厅招商顾问实行聘任期制管理,聘任期两年。聘任期满后,省商务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聘任期内,因招商顾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 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

2. 有损害市州、园区、合作单位利益和声誉的;

3. 未能履行顾问职责或不具备履行顾问事务条件的;

4. 违反保密原则,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5. 招商顾问名义从事其与顾问职责无关活动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6. 无继续履行招商顾问意愿的。

第七条  省商务厅招商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招商顾问为荣誉身份,被授予招商顾问的人员,以湖南省商务厅名义颁发聘书。

(二)获得我省重点产业规划、投资指南、招商项目、招商政策、招商活动等信息资料等。

(三)受邀参加省圆桌会议、咨询会议、经贸合作对接等有关招商活动。

(四)受邀参与省重点活动和会议的,落地接待费、咨询费等相关费用由活动或会议主承办方按照相关规定负责。

第八条  商务厅招商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

(三)在省商务厅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招商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

第九条  商务厅招商顾问在履行招商顾问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完成招商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省商务厅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服务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

(三)对与招商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聘期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10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