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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10

                  中共衡东县委

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2022  日)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流程,扎实推进湘商回归和返乡创业专项行动,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加快构建全方位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新格局,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成立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招商引资工作。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县“四大家”分管或联系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以及衡东经开区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经开区、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县科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县河西新区事务中心、县水务投、国网衡东电力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商务局,由县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招商引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面统筹、统一调度、归口管理,项目受理、预审、考察、洽谈、监管、协调等工作由县商务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县经开区的项目,可以由县经开区牵头初审洽谈,县商务局全程参与;租赁标准化厂房的项目由县经开区直接与投资方签订合作协议

 

 招商方向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办理环评、安评手续必须在衡东县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依法经营,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衡东县范围内,且10年内不改变注册地和纳税关系。

第五条  突出抓好产业链招商,全力推进生态绿色食品、有色金属、轻工建材、机械制造、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六大重点优势产业”,每一重点优势产业分别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推动产业链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  大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外资企业、外贸实体企业及总部经济企业。

第七条  衡东经开区主要引进机械制造、化工、有色金属、新材料、电子信息、轻工业等新型工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以及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落户衡东经开区需供地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自投产之日起工业用地生产性年税收,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年平均不低于10万元/亩,三类工业用地年平均不低于20万元/亩,且一、二、三类工业用地年平均税收不得低于国内行业平均税收水平。

第八条  河西新区主要引进商贸业、物流业、旅游业、民生工程生态绿色食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及基础设施、总部经济类、泵业智造配套产业链项目。落户河西新区需供地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

第九条  其它有条件乡镇主要引进相关能源和资源型项目、乡村振兴文农旅产业项目。落户园区外乡镇的资源型项目、乡村振兴文农旅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60万元/亩。涉及到其他产业的具体项目按国家产业政策标准核定。

 

   工作流程

第十条  项目申请。项目单位向县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租赁标准化厂房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县经开区提出书面申请。

项目单位出具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具体的项目情况、选址意向、建设内容、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产出情况、投产时间、政策支持等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预审县商务局负责企业项目申请受理,受理后明确具体对接人、完善项目资料、做好登记备案,对接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论证,并及时向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级领导汇报,由分管、联系的县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形成预审书面意见

预审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产业发展趋势、选址规划、产业关联度、投资强度、产出效益、承载能力、优惠政策等,相关部门应在3天内出具书面意见交县商务局汇总形成书面预审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考察。通过预审的项目如有必要可组织专人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系统介绍项目所属产业的发展趋势,投资企业的经济实力、运营能力、行业地位、生产布局等基本情况,以及项目投资情况、建设内容、产出带动效益和相关诉求与政策要求,确定是否立项洽谈,初步提出选址方案、供地面积、优惠政策等。

第十三条  项目洽谈。预审、考察通过的项目组织专人进行深入洽谈磋商,进一步定项目选址、供地面积、优惠政策,起草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所有拟签约项目合同均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一事一议”项目还需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签约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由县商务局负责修改完善呈签(入园项目由县经开区会商有关部门起草)。与投资方达成共识后,形成合同送审稿,有关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约。项目合同实行备案制,正式合同一式框架协议一式肆份,投资方执两份,有关部门各一份。同时,每个签约项目均明确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全过程进行履约监管。

 

   优惠政策

十五 强化用地保障。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等重点产业且为集约型项目的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以及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进行供应。弹性年期租赁价格、租赁期限上级有关政策确定。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土地租赁期间不得办理转租

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工业厂房、仓库在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通过招商引资用于养老、流通、服务、科教、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5年期满后可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为出让地。

第十六条  实行差异化供地方式。落户衡东经开区、河西新区的项目用地实行“五通一(水、电、路、讯、气、土地平整基本满足项目施工建设条件)落户其他乡镇的项目用地实行现状供应以上用地均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获取相应用地。

十七  降低用地成本。衡东经开区的一、二类工业项目用地,供地价格不低于20万元/亩,三类工业用地项目供地价格不低于28万元/亩(配套服务经开区有常年生产性税收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参照一、二类工业用地供地价格执行)。

河西新区的工业项目用地,供地价格不低于30万元/供地价包括征地补偿、土地报批、土地平整、拆迁安置成本相关费用在内(不含土地交易契税)

县城(含河西新区)规划区内的商贸业、物流业、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及民生工程类、总部经济类项目,供地价格不低于落户地块土地评估价。

其他乡镇的工业类产业、资源型项目,供地价格按成本价结算。成本价包括征地补偿土地报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费用、教育资金、乡村振兴投入资金、拆迁安置成本相关费用在内(不含土地交易契税)其中,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青苗补偿、附属设施补偿等;土地报批费用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失地农民保障金

供地价格按照征地报批政策可适时调整更新。

第十八条  创新厂房租赁方式。租赁园区建设的标准厂,租金按楼层区别供价:9//月、二楼以上5//,单层厂房13//月。对入驻企业视投资强度给予36个月的装修期,装修期租金全免。

企业投产后,按年缴纳税收计算,达到300/以上,下年度起给予30%的租金减免;达到500/以上,下年度起给予50%的租金减免;达到1000/以上的下年度起租金全免;租金实行“先交后返”。

以上政策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享受累计不超过5个年度。

十九  税收奖励支持。增项目(含“以厂招商”项目)建成投产后,前3年实缴的工业生产性税收,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50%的比例由县财政从企业发展中给予励。

第二十条  报建规费支持。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免收县级政府性行政、事业及服务性收费。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县级财政可支配的行政性收费(矿产资源税费水土保持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城市垃圾处理费除外)实行零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人防异地建设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支持。对引进外商直投项目,奖励对年度内外方股东实际到位外资(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方股东实际到位外资(折合人民币)金额的0.5%予以奖励,年度内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

第二十二条  外贸进出口支持。对新引进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实现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对新引进企业,被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有效期满后续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

第二十四条  总部经济支持。凡在我县新注册或新引进经认定为总部企业或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年创税在1000万元以上,且在衡东具有独立的生产运营机构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给予3年奖励,均按企业所创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厂房建设支持。鼓励园区平台公司根据产业项目个性需求,量身定制标准厂房供入园项目租赁使用或直接受让、先租后让,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住。入驻企业受让园区平台公司建设的标准厂房,按企业实缴转让税收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100%予以奖补。

第二十六条  优秀人才奖补。对企业全职引进的优秀人才发放政府津贴,按取得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4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本科学士每人每月800元发放生活补贴,连续补贴3年。

二十七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1、三类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

3、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4、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

5、税收一、二类工业用地20万元以上三类工业用地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6、购买园区标准化厂房的项目;

7、强链、补链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8、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特别重大的项目。

 

   要素保障

第二十八条  加大土地收储力度。衡东经开区和河西新区作为招商引资承接主平台,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储备项目开发建设用地,并做到“五通一平”,保障项目及时落户。

二十九  工业项目地块按工业用地性质供给,办公、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现代服务业项目地块按商业服务业用地性质供给,职工住房配套面积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保障。县财政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的征拆、杆线搬迁、道路修缮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加快引进落地。

第三十一条  提供水电气相关优惠。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对重点项目用水、用电、用气申请开户等手续费用,按相关优惠政策收取。

第三十二条  强化人力资源保障。根据企业用工需要,不定期为企业举办招工专场,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

三十三  支持企业信贷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帮助招商引资项目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项目服务

三十四  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确定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专班、一条龙服务、一抓到底”的项目管家机制

三十五  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手续全程帮代办、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可实行先建后验制落户经开区的项目,由经开政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落户河西新区和其它乡镇的项目,由落户地项目责任单位进行帮代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办理。

三十六  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时稳妥处理好企业投诉,严厉打击寻衅滋事、强揽工程、强供地材等违法犯罪为,有效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影响营商环境的人和事,依法从快查处、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七  建立“1+8+N”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高位推进机制,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总指挥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十八  相关部门对落户企业进行检查、执法、考核、评比等活动,在进入企业前要按程序落实好相关报批手续

三十九  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的非衡东籍企业员工需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近学。

    

   项目监管

四十  实行“一年一检查,一年一清理”制度。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审计等相关部门,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已签约项目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照招商引资合同,重点对项目履约、优惠政策兑现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履约审核意见,对合同违约项目按合同约定兑现。

四十一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绩效档案,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履约监管,实行每一个项目建立一个档案,从项目接洽到项目签约,直至项目落地投产,均做到全过程跟踪、全过程服务、全过程监管。

四十二  提高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率,加快推动项目落地见效,实行优惠政策“三项挂钩”管理制度。

项目履约与合同保证金挂钩。招商项目合同签订后,投资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交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金额视项目投资规模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该保证金在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履约情形时予以退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履约情形,该保证金不予退还。

土地政策与项目建设挂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建设期限,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后,将土地摘牌价高于合同约定价的部分的80%从企业发展资金中支持投资方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约定期限建成投产后,再支持剩余的20%。

税收政策与项目效益挂钩。合同约定税收考核、就业、产值等效益,项目建成达产后,分年度核实,如未达到合同约定效益,按合同约定兑现。

四十三  用地在5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18个月内建成投产;用地在50-100亩的项目,原则上24个月内建成投产;用地在100亩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期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6个月

四十四  没有按期开工的项目,及时下达《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责成其尽快开工建设;限期没有开工的,依法终止合同协议

第四十五条  落户的企业搬迁或停办两年以上,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政府除收回原奖励的企业发展资金外,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为基数,以企业使用剩余年限与批准用地使用年限比例付费收回,并要求企业赔偿政府为履行该协议所支出的有关费用

四十六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投资主体、投资强度、建设内容、建成规模、项目进度、项目效益和退出情形,作为各类资源配置、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

 

 奖励办法

四十七  招商奖励。对主动引荐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到衡东县落户,并对其投资行为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全程服务职责,促使项目成功实施,经县委、县政府认可的专业机构和中介公司将给予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外资项目投资额折算人民币)以上,从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年度起连续两年,每年按项目企业所创税收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1%进行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十八  奖金来源与兑现。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奖励由县财政每年进行预算安排。奖金由县财政直接奖励给项目引进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缴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执行。

 

   附 则

四十九  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授权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东发〔20174号、东发〔201960号文件自行废止,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且投资方已履行合同义务的,按原协议执行。如县委、县政府之前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十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最新调整的政策为准。 

 

 

 

 

 

 

 中共衡东县委办公室                       20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