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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2-08-23

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衡东投资兴业,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助推项目落地见效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衡东实际,就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促进高效供地

    1.坚持科学规划布局,有效盘活土地资源,严格实行集约节约用地,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

2.落户衡东经开区、河西新区的项目用地实行五通一(水、电、路、讯、气、土地平整)净地供应,落户其他乡镇的项目用地实行现状供应,均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获取相应用地。

3.落户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科技型项目,可以优先采取以下方式供地:一是先租后让方式;二是租让结合方式;三是弹性年期出让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租赁价格、弹性年期定价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4.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

5.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工业厂房、仓库在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通过招商引资用于养老、流通、服务、科教、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5年期满后可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为出让用地。

二、降低用地成本

1.工业用地。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落户衡东经开区的一、二类工业用地项目,供地价格不低于12万元/亩,三类工业用地项目供地价格不低于15万元/亩(配套服务经开区有常年生产性税收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参照工业用地供地价格执行)。落户河西新区的工业用地项目,供地价格不低于30万元/亩。

2.其他用地。落户县城(含河西新区)规划区内的商贸业、物流业、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及民生工程类、总部经济类项目,供地价格不低于落户地块土地评估价。落户其他乡镇的项目,供地价格按成本价结算。成本价包括: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青苗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土地报批费用(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失地农民保障金)、土地平整费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费用、拆迁安置成本、国土及财政计提费用等相关费用在内(不含土地交易契税)。

3.标准厂房。租赁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租金按楼层一楼9//月、二楼及二楼以上5//标准确定。入驻企业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年进出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租金实行减半收取。企业投产后,按年缴纳税收计算,达到300//平米以上,当年给予30%的租金减免;达到500//平米以上,当年给予50%的租金减免;达到1000//平米以上的租金全免。入驻项目享受的租金减免优惠,由县财政对厂房建设方进行等额补贴。同一企业享受厂房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5个年度。

三、支持项目落地见效

1.基础设施支持。对新落户园区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工业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建成投产的,按照2万元/亩的标准,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2.投资成本支持。对新落地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前3年年平均缴纳税收分别达到8万元/亩、15万元/亩、20万元/亩,且没有欠缴各项税费的企业,第三年度末,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再一次性支持2万元/亩、3万元/亩、5万元/亩。

3.厂房建设支持。鼓励园区平台公司根据产业项目个性需求,量身定制标准厂房供入园项目租赁使用或直接受让、先租后让,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住。入驻企业受让园区平台公司建设的标准厂房,按企业实缴转让税收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100%予以奖补(除契税外)。

4.搬迁费用支持。新落户园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搬迁费用支持。

5.重大项目支持。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50强等企业,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集聚力和带动性较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另行商定支持政策。

四、附则

1.《中共衡东县委 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东发〔20174号)第八章第三十九条调整为对为我县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人(包括社会人员及各类社会组织)给予项目引进奖励。

2.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委、县政府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本政策规定之前所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仍按原协议执行)。东发〔20174号文件中除本规定以外的相关政策仍继续沿用。本政策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