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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7

《衡阳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投资者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打造“湖南新增长极”,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省市有关规定,参考兄弟市州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辖雁峰、石鼓、珠晖、蒸湘、南岳五个城区,以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含综合保税区)、衡山科学城四个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新引进的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有色金属加工及相关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盐卤化工等重大工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世界500强及国内500强项目、产业链项目、加工贸易项目等。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奖励按照《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衡政发〔2014〕29号)执行;现代农业重大项目的奖励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2】39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重大项目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重大工业项目应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法人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属于世界知名品牌产业链工业项目(产品占比超过5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2、总部经济项目应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法人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或当年在我市产生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来自市外控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承诺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10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条 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营运实行如下奖励补助措施:

第一款 企业投产营运后五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返还安排,投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发展。

第二款 企业建设自用办公用房、标准厂房,可按《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衡政发【2013】22号)规定享受报建规费减免优惠。

第三款 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标准厂房并落实产权登记的,按购房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返还企业。

第四款 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的,按月租金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对于办公用房、标准厂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各级财政同类项目资金补助的应扣除。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标准厂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第五款 产业投资者可优先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支持,在我市建设工厂,且拥有国内外一线品牌制造商订单的企业,可以用订单作反抵押措施,并可申请担保费总额50%的财政补贴。

第六款 凡入驻四个园区的创新型企业,在与园区有签约关系的大学、国家级科研机构,进行国际领先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实验,实验费用的50%由财政补贴支付给园区,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设立研究院所等研发机构的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在国内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奖励人民币5万元,在国外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个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总部经济企业建设营运实行如下奖励补助措施:

1、建设期参照重大工业项目奖励补助措施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执行;

2、营运期参照《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衡发【2015】17号)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扶持政策执行。同时参照重大工业项目相关奖励补助措施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款之规定执行。

第七条 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如下奖励补助措施:

1、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建设期参照重大工业项目奖励补助措施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执行;

2、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由按企业投产年度起前3年实际缴纳增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返还安排、后2年实际缴纳增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安排,投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发展。

3、对新引进的国内500强,由按企业投产年度起5年内实际缴纳增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安排,投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发展。

4、对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或税收贡献率前10强的企业,给予其董事长“荣誉市民”称号,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本政策时限内可享受三年。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八条 企业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实行如下奖励补助措施:

1、引进实际投资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且满足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产业配套项目或补链型产业项目,按照重大工业项目有关的奖励补助措施执行;

2、主导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十条之实行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的规定。

第九条 积极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对从境外和沿海转移到我市的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加工贸易制造企业,除享受本办法的相应优惠政策和各级财政对加工贸易进出口的有关补助政策外,从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实际业绩的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一定奖励,当年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额100-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当年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如次年加工贸易进出口下降的,则取消当年度资金奖励。

第十条 实行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对引进市外客商来衡投资兴办项目的个人、商协会、中介公司等,本级财政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引进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鼓励支持的项目,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必须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才予以兑现。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招商引资中介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中介人奖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在范围之列。

第十一条 对符合衡阳市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好、带动性强、投资强度大、经济贡献度高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市人民政府已颁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应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不少于2000万元(招商引资奖励资金500万),专门用于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及相关工作经费。本办法实行的财政奖励补贴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享受政策优惠返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缴后返。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实施一次政策兑现事宜,一月份开始组织申报,各城区和园区初审后,提交市商务和粮食局汇总,报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市 审计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