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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9-03-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 省安委会 )工作制度, 明确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 专业委员会 )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安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不代替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在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 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结构设置

 

第三条 省安委会由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省安委会主任由省委副书记、省长担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担任第一副主任, 负责省安委会日常工作;其他副省长担任副主任。

第四条 省安委会成员由省人民政府联系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 以及省应急厅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为省级领导的,则由分管负责人担任, 下同)。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 承担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兼任, 副主任由省应急厅有关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省安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在省安委会的框架下,按专业(行业和领域)分别设立能源、交通运输、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学生、旅游、农林水利等 9 个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关联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各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 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变更规定

(一)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 经省安委会第一副主任批准,由省安委会印发通知; 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 由专业委员会印发通知,变更情况抄送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

(二)省安委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 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省安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变更后, 由省安委会印发通知。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七条 省安委会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五)督促检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

(六)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指导省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七)指导、协调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

(八)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业(领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本行业(领域)、成员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部署、同组织实施、同监督检查。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的创新, 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 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含涉险事故), 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赶赴现场,在省安委会统一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

(六)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按照 四不放过 原则, 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各专业委员会定期向省安委会报告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九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在省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建议。

(三)负责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统筹协调;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巡查。

(五)拟订全省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考核细则, 负责全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七)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专业委员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二)协调成员单位间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督促落实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三)承办本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督促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调度、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 提出意见建议,向省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五)根据本行业(领域)全国、全省安全生产情况,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通报,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参与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时, 负责同志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协助省安委会办公室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负责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九)承办本专业委员会和省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省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 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 3 次, 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第一副主任主持召开,省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会议议题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审定。

省安委会专题工作会议。 专题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 由副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省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议题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省安委会副主任审定。

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 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 4 次, 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议题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办; 有关部门(单位)应将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报告制度。 各专业委员会每季度向省安委会报告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省安委会报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将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总结材料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各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按所属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及时向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三)督查督导制度。 省安委会组织的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督导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厅级领导干部带队,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督查督导方式、次数、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约谈制度。 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或单位, 省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中央在湘及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的情形、对象、程序等遵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湘安发〔 2018 3 号)执行。

(五)巡查制度。 省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市州安全生产工作和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巡查, 同时可延伸巡查县市区、市级以上(含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景区等和有关重点企业,以及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中央在湘和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 巡查组人员组成、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等遵照《湖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湘安发〔 2018 2 号)执行。

(六)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已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治理不到位, 或跨区域、跨行业,需 2 个以上市州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 或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以及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向省安委会提出申请, 或由省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审核认定、整改验收等遵照《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湘安〔 2016 14 号)执行。

(七)联合执法制度。 对单一部门难以解决问题的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现象或安全专项整治,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经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到跨行业、跨地区或问题特别严重的, 可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或指令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湘安〔 2016 9 号)执行。

(八)签发制度。 省安委会文件由主任或委托第一副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省安委会统筹下开展工作, 根据省安委会工作制度,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络制度。 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省安委会联络员,负责与省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会议制度。 省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联络员会议或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 会议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三)检查制度。 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按照省政府或省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定期和不定期以明查暗访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四)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 市州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文件、会议材料、典型经验、安全生产工作简报、事故(含涉险事故)通报等应及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将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总结材料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 同时抄报所属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市州、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形势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五)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实行挂牌督办。

(六)签发制度。 省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在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制订相关工作制度。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