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执法监察大队   发布时间:2020-06-03

衡东县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东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规)罚字(2019)第3-07号

被处罚人:毛华山         地址:衡东县大浦镇堰城村3组

身份证号码:4304241952****4017

    经查实,当事人于1992年在大浦镇迎宾北路位置建设房屋,原审批占地:136㎡,建筑面积:300㎡,层数:3层;现建成占地面积:128㎡,建筑面积662.8㎡,层数3+2地下层。超建筑面积:362.8㎡,原地下2层未办证,面积256㎡,该建筑1993年已建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现有如下证据:勘测定界图、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衡东县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六条之规定。现对你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1-3层超建面积处罚: 106.8㎡×50元/㎡×80%=4272元

2、地下层处罚:256㎡×50元/㎡÷2×80%=5120元

1+2合计处罚:玖仟叁佰玖拾贰元整(9392元)

以上罚款,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衡东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账号601557365127(中国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衡阳市自然资源局或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东县自然资源局

                                   二0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