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然资行罚字〔2020〕T-006号
谭柏平、晏爱民:
经查实,你们经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东土建字【2018】第156、157号),批准使用国有出让用地面积105㎡,经现场勘测,你们实际占地面积140.36㎡,超批准占地面积35.36㎡。其行为属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以上资料有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规定,我局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在非法占用35.36㎡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计
建筑面积176.8㎡。;
2 并处以非法占地35.36㎡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
款人民币1060元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或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陈 明
电 话: 0734-5226347
地 址:衡东县自然资源局
衡东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