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蓬源镇潭江村九组 | 蓬源镇潭江村八组 | 争议地位于衡东县蓬源镇潭江村,总面积约555.3亩,因争议地面积大、范围广,故划分为4块。原九组栽种的杉树简称1号地,面积14亩;火烧坡简称2号地,面积67.8亩;戳箕乙简称3号地,面积67.6亩;大毛湖其余简称4号地,面积405.9亩。自土改以来,争议双方一直没有划分清楚,至九十年代因栽树和后期猪场建设产生矛盾。 | 2023-08-17 | 衡东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产权争议处理决定书东政产权决字(2023)0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规定,除该办法第五、六规定的以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且“四固定”和合作化时期都未确认权属的可参照土改时期的权属处理。根据本府查明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潭江村第八村民小组,潭江村第九村民小组争执的林地为“大毛湖荒山”及“横路公社园艺场”面积555.3亩,四至范围东至原东方村,南至东干渠,西至原新芙村,北至崎岭倒水。1953年“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给潭江村第九村民小组村民文明仔的5233号、罗机德的5234号、罗春云的5229号、罗机福的5232号的土地房产证“大毛湖荒山”范围与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颁发给潭江村第八村民小组NO.0044127号林权证、潭江村大队NO.0044123、NO.0044124号林权证及原横路公社园艺场NO.0028525号林权证的林地范围均包含了涉案争议林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44127、44123、44124、28525号林权证可以作为确认涉案争议林地权属的依据。5233号、5234号、5229号、5232号土地房产证系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权属凭证,在涉案争议林地已经在“林业三定”时期颁发44127、44123、44124、28525号林权证的情况下,5233号、5234号、5229号、5232号土地房产证不宜作为本案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2009年经潭江村委调处,将“山塘乙”和“火烧坡”划归9组所有,且9组已将“山塘乙”作出了处理。在1号地东南面以八组老茶树往上数13行归八组,13行以上归九组,虽然没有形成文字依据,但事实存在应予以支持。综上,调解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1号地、2号地共计面积54535.23平米(约81.8亩)属潭江村第9村民小组所有。(详见勘测定界图)(二)、争议地范围内除1号地、2号地之外的共计面积315666.43平米(约473.5亩)属潭江村第8村民小组所有。(详见勘测定界图) | 衡东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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