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东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宣传、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按照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办法。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方案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推进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主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和“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和生态保护,做好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拟订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并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规划。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专项勘查。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行业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统一建设。承担全县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
(十三)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的公共服务。
(十四)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落实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的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涉及自然资源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衡东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做好上级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维稳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秘事务处理,机要保密、重要会议组织及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文件的起草、审核、印发。负责政务信息公开。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局内专业统计工作。
负责受理、交办、督办、回复信访事项。负责牵头承办上级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咨询投诉处理。负责来信来访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信访信息系统管理。负责综治维稳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政务服务股)。组织或参与拟订有关自然资源、测绘、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的听证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转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局驻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窗口的日常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人员培训及上岗资格审查。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多测合一”相关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审查备案。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地图管理,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指导全县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数据集中统一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负责指导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负责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拟订土地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及合同履约情况监督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监测、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管理。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指导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负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拟订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查、修改、调整、报批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审核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拟订全县城乡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六)城乡规划股。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工程及改变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和改变建筑立面效果的规划管理。负责城镇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的审查。负责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及相关资质管理。负责县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负责乡村集体土地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村民建房)规划许可。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指导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征地和腾地公告。
(八)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地质勘查管理股)。负责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组织实施地质矿产专项勘查。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九)耕地保护监督股。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耕地分等定级和年度变更工作。负责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
(十)矿产资源管理股。拟订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及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地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县级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负责绿色矿山建设。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建立及使用情况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期验收。调处矿山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开采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负责矿山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财务股。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及资金管理工作。拟订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和实施部门预决算并开展绩效评价。负责机关财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工作。
(十二)人事宣教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管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负责本局管辖干部的任用、考核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统筹新闻宣传工作,牵头负责网络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全局的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支部和党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纪检监察、行政效能、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考勤管理工作。负责群团组织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12 名(含兼职)。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