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缴纳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收归县财政统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的公告

来源:生态修复股   发布时间:2024-02-28

我县部分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期关闭退出,原采矿权人逾期未对造成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恢复治理,部分矿山已由财政出资进行生态修复 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2024年第二次(18届5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对其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收归县财政,统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详细情况见《收归县财政统筹用于生态修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情况表》,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与县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股进行核对核实。逾期不候。

特此公告

 

    附件:

收归县财政统筹用于生态修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情况表




衡东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