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受理→登簿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