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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3-07-12


东粮组办【2023】2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扛牢粮食安全政治责任、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制

各乡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二、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做到"四个禁止"

1.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2.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等综合种养的应以不破坏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水稻产量等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标准。)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

4.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三、妥善处置存量,坚决遏制增量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处理现有耕地"非粮化"问题,不搞一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施策、稳妥处置2020年10月以后四个禁止内的"非粮化"耕地。坚决遏制新增"非粮化"问题,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

四、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粮食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对严格管控区和天水田、高岸田、矿区渗漏田等不适合发展水稻生产的区域,要优先发展旱杂粮、饲草和工业用粮等大口径粮食。因特殊情况确须改变耕地种粮用途的,须报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 联系电话0734--5222444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完善相关政策,稳妥有序抓好贯彻落实,在2023年3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压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责任,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耕地"非粮化"第一责任人,包村的乡镇干部,包组包片的村干部为耕地"非粮化"直接责任人。把抓耕地"非粮化"工作纳入乡镇粮食生产年度考核,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进行跟踪督查。经过审批的以外,永久基本农田新增耕地"非粮化"的,将按不同情况对责任乡镇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乡镇通报批评,并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对乡镇党政一把手进行约谈。

1、在2022年的基础上,乡镇辖区内新增耕地"非粮化"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没有采取措施整治的。

2、乡镇上报耕地"非粮化"台账面积误差率超10%。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乡镇启动问责机制,取消乡镇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与乡镇当年的粮食生产工作评先评优挂钩。

1、在2022年的基础上,乡镇辖区内新增耕地"非粮化"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没有采取措施整治的。

2、乡镇上报耕地"非粮化"台账误差率超30%。

(三)出现新增10亩以上连片"非粮化", 违反"四个禁止"造成耕地破坏的,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东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