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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衡东县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0





振领资字〔20244


关于下达衡东县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相关乡镇、行业部门:

为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衔接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央、省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财政局与县乡村振兴局商讨,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同意,现就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安排如下:

一、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总量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2024年8月2日下发《关于下达2024年第四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4]205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下达2024年第三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湘农发[2024]64号)文件精神,下达我县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资金528万元

二、财政衔接资金安排原则

(一)总量控制严格执行中央、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无特殊情况,总量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和用途使用。

(二)分类安排。主要用于产业发展和两基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结合县产业发展项目需要和村(社区)两基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情况,适当集中整合使用充分发挥衔接资金示范引领作用。上级文件有指定用途的按照指定用途或项目安排

三、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安排具体建议

(一)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202万元

省文件规定,从2023年到2025年,对于外出务工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发放交通补助至少一次以上,发放标准为省外每人次400元,省内市外每人次200元、市内县外每人次100元。根据2023年度防返贫监测系统数据显示,我县在省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为5250人,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已安排20万元,计划在本次财政衔接资金中安排外出务工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202万元。

(二)防返贫帮扶89万元

用于全县监测对象自主生产进行奖补;受自然灾害等影响脱贫户、监测对象因灾不出现返贫致贫以及原扶贫经济组织受灾受损补助资金;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实施。

(三)美丽乡村示范奖补50万

安排美丽乡村示范奖补50万元,用于吴集镇红坪村美丽乡村示范创建,资金拨付到村,由乡镇组织实施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162万

主要用于对全县所有符合贴息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贷款贴息,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五)基础设施建设(老区发展)资金25万元

安排发展村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5万元,用于老区发展。资金拨付到村,由乡镇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精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方案要求规范财务核算。

(二)全面公示公开。严格按照《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扶办联〔20181号)要求,全面落实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下运行、常态化公开。

(三)加快实施进度。要对标《关于切实抓好全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及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东委振组〔2022〕10号)要求,在收到项目计划文5天内,敦促项目实施单位迅速开工,同时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确保达到上级要求。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探索建立相关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

东振领资字〔2024〕4号:2024年度第四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计划的报告(附表)-528万_40074东振领资字〔2024〕4号:2024年度第四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计划的报告(附表)-528万



中共衡东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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