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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和 管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4-05-22

衡 阳 市 财 政 局


东农业联【2024】3号


根据财政部《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21】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了确保我县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完成稳产保供任务,特制定衡东县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方案。

一、资金来源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是中央直达资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3】322号)下拨我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571万元。如有第二批资金预算下达将不再行文,其资金直接用于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支持提升生猪养殖产能。

二、奖补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生猪等畜禽养殖存栏量多少确定奖补金额的原则。

 三、奖补办法

1、支持提升生猪养殖产能奖励资金301万元。

①、对存栏500头以上实施奖补,奖补最高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着力支持2024-2029年生猪监测户和生猪监测村养殖场(户)的设施完善。

、着力支持大型种母猪场和有特色的生猪养殖场建设。大型种母猪场应积极支持生猪监测村发展生猪养殖。

④、支持生猪无疫小区建设、净化场建设和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

⑤、支持乡村养殖业产业发展。

2、支持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资金50万元。

   全县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主要用于养殖场新建粪污处理设施,奖补金额不超过工程量造价的30%;在我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中积极参与粪污处置的养殖场,凭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公司)公对公或公对私收费凭证以及相关台账资料给予奖补;支持村级种养合作社和养殖业主参与粪污处理,优化改善人居环境。如有结余资金直接用于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支持提升生猪养殖产能。

支持生猪养殖场生猪圈舍改造和防疫服务资金55万元。

   主要用于采购养殖场安全生产设施(制度牌、警示标识、安全绳、鼓风机、灭火器、防毒面具等)发放到规模养殖户,确保养殖场安全生产;防疫服务用于生猪生产动态监测、防疫服务和奖补防疫责任到位的公司。如有结余资金直接用于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支持提升生猪养殖产能。

4、支持全县育肥猪、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配套经费50万元,支持育肥猪补充商业保险配套经费20万元(试点),降低农户自交保费压力,提升生猪养殖风险防控能力。共计70万元。

根据财政部《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奖励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文件精神,主要用于生猪保险。如有结余资金直接用于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支持提升生猪养殖产能。

5、支持生猪流通加工环节冷链物流、仓储、设施设备建设资金40万元。

    主要用于县内生猪生产及屠宰企业加工运输等环节的冷链等设施设备建设。支持金额不超过冷链设施总造价的30%。如有结余资金直接用于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支持提升生猪养殖产能。

6、支持智慧牧业安全监管平台设施建设20万元。如有结余资金直接用于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支持提升生猪养殖产能。

7、支持县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相关服务,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参与考核实施,安排资金35万元。

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湖南省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办畜牧【2020】62号)文件要求。

四、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由养殖场(户)本人提交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并填写好申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可和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核实,最后报生猪调出大县领导小组认可同意。申报时间截止至2024年5月30日。

五、验收方案

验收采用综合评分办法,根据得分确定奖励档次,奖励档次分为三档(80分以上为一档;70-80分为二档;60-70分为三档;)。

对年存栏500-2000头的规模养殖场奖补不超过2万元;对年存栏2000-5000头的规模养殖场奖补不超过5万元;对年存栏5000-1万头的规模养殖场奖补不超过10万元;对年存栏1-2万头的规模养殖场奖补不超过15万元;对年存栏2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奖补不超过25万元【同一档次内奖励资金的多少按因素法占比实行奖补,前置条件栏舍必须常年有生猪存栏。按照养殖场生产(占40%,需提供养殖档案、智慧牧业的视频监控影像图片资料、生猪产地检疫证明)、粪污环保设施运行(占20%,需提供粪污环保设施图片、粪污消纳台账、粪污收集证明或自主消纳土地流转合同)、安全生产设施(占20%,需提供安全生产设施图片)、无害化收集处理(占20%,需提供无害化处理收集委托书和无害化处理收集单)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判】。

同等条件下,列入生猪监测户和生猪监测村养殖场(户)予以重点扶持。

用于支持乡村养殖业产业发展的养殖场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验收时间:所有养殖场及相关企业验收时间截止到2024年10月30日,实行先建设先验收先拨付。

5、建立养殖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养殖户营业执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提供复印件)、养殖档案、智慧牧业的视频监控影像图片资料、生猪产地检疫证明、粪污消纳台账、粪污收集证明或自主消纳土地流转合同、安全生产设施图片、无害化处理收集委托书和无害化处理收集单、生猪生产及屠宰企业提供设施设备发票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6、确定奖补金额:对档案齐全符合奖补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由县生猪调出大县领导小组组织现场验收。其中无养殖档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因环保问题被立案查处的养殖场当年取消奖补。最后根据审核验收结果,拟定奖励资金及标准,报领导小组审核。

7、公示公开:奖补名单经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8、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经领导小组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通过阳光审批平台拨付到户。

六、资金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以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农业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分管畜牧副局长、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和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由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2、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拨付严格按有关文件申报要求、程序执行,严禁虚报,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

3、加强奖励资金管理,资金使用实行公开、公平制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4、资金奖励的使用管理方案、验收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制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领导,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项目实施工作并负责组织观摩学习、技术培训、督查指导、考核验收和台账资料收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本方案依法申请公开公示,解释权由衡东县农业农村局、衡东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衡东县农业农村局              衡东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