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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的通告
东政通[2008] 5号

    为规范我县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按规定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
    二、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衡阳市商务局申领《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商务局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备案。
     三、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或者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酒类流通随附单》。进口洒类还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
     四、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付单》,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存三年,消费者有权查阅《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得销售未加贴中文标识和检验检疫标识以及无《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进口酒;不得流动销售散装酒和销售未加贴标签标识的散装酒;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五、 酒类生产、流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
     (二)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超过保持期的酒类;
     (三)生产、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酒类;
     (四)生产、销售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的酒类。
     (五)干扰、破坏酒类市场秩序,造成酒类市场混乱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0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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