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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综合验收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县本级审批权限内房屋类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后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登记为止的相关审批、验收、中介技术服务环节。房屋类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厂房、科研楼、教学楼、门诊楼、住院楼、学生公寓楼、办公楼、住宅楼、综合商住楼、各类酒店宾馆等一般性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地下管线、公路桥梁、铁路车站、水利工程、民用机场等大型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项目,暂不纳入。
二、纳入综合验收阶段的具体审查(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居住区物业配套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核查、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业项目房屋建筑部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 纳入验收阶段的具体服务事项包括:《国土竣工测量图》、《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房产测绘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绿地竣工测量图》、《环保“三同时”验收表》等。
三、建设项目实施竣工综合验收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按法律规定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红线、工程规划红线、《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要求;
(三)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四)各单项工程、消防设施等,符合经审批认可的设计标准和要求;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道路名称、标志和建筑物的门牌、栋号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专业管理部门批准;
(六)供水、供电、管道燃气以及公共配套设施、县政环卫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等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完成;
(七)没有违章建筑和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线、电缆、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八)所有的施工机具、建筑余土、剩余部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九)被拆迁户已全部按规定安置;
(十)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已落实,并已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十一)设备已正常运行(如电梯、水泵等),并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运行证;
(十二)取得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及《环保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十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参与单位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阶段审批。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大队、县人防办、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五、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流程(10个工作日)
(一)受理(即时)。
建设单位在正式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之前,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核实意见;应取得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情况核实意见;自行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在自查合格后,向归口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归口服务窗口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后,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规模,确定参加竣工综合验收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人防办、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工业项目房屋建筑部分)、县水利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竣工综合验收。
(二)综合验收(7个工作日)。
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各竣工综合验收成员单位前往建设项目所在地和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竣工综合验收。各竣工综合验收成员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现场查验或必须的实地勘察,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验收意见,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书面材料送达归口服务窗口,由归口服务窗口统一送达项目业主。除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外,各竣工综合验收成员单位不再单独前往建设单位开展单项验收或重复验收。
(三)项目整改(不计入工作时限)。
建设单位根据整改要求自行组织整改,大型项目30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15个工作日)完成;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向归口服务窗口提出中止综合验收申请。已中止的项目再次申报综合验收时,按重新进件受理。建设单位不按时整改,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处理)未结案,导致验收时间延误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四)复验(2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按验收要求整改完毕或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后,向归口服务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归口服务窗口根据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确定重新参与验收的部门,再统一组织进行复验(只复验需整改部分)。复验合格的,参与验收的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印制的“衡东县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书”上签署综合验收意见并加盖部门行政专用章(2号章),送达归口服务窗口。复验不合格的,参与验收部门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送达归口服务窗口。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负终身责任。
(五)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归口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衡东县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书”,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手续的存档文件。建设单位在领取“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书”前,应当办理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将建设项目的各类建筑图纸等资料装订成册,送县城建档案馆存档。属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的资料,另送县消防大队存档。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归口服务窗口将书面说明材料、限期整改通知及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行政处罚(处理)未结案的,县发改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大队、县人防办等窗口暂停审批该建设单位申办新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