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项目
《衡东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8个工作日
1、审批或核准的请示;2、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需包含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节能审查相关内容);3、国土用地预审(存量土地提供国土证、转让地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新增用地提供用地预审);4、规划选址意见(新增国有用地提供选址意见、出让土地提供规划条件通知书);5、环评批复;6、项目法人资料(营业执照);7、政府会议纪要或上级计划、计划文件;8、资本金或资金来源说明;9、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1)受理(即时)。
归口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等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归口服务窗口进行受理登记,向联审联办部门发出联审联办通知单,开始取件计时。
(2)并联审查(4个工作日)。
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现场联合踏勘后,各相关部门出具 建设所需审批意见及资料。
县城乡规划局窗口:县城乡规划局窗口受理后转县城乡规划局总工室,对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面积、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则出具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函送到归口服务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归口服务窗口。
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对项目进行用地预审。预审通过则出具书面预审意见送到归口服务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归口服务窗口。
县财政局窗口: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县环保局窗口: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出具审批意见。
上述时限为合并时限,联审联办部门各司其职,只负责本部门审批,出具意见后交归口服务窗口。对按照相关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重大项目,由县发改局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前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3)决定(3个工作日)。
县发改局窗口根据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县环保局等窗口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作出批复,并按照行政许可流程办理审批。对于同意立项的项目,出具项目立项文件;对于不同意立项的项目,出具不予立项文件,送到归口服务窗口。
(4)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县发改局窗口将审批文件移送归口服务窗口,由归口服务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不收费
衡东县政务服务中心
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项目
《衡东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5个工作日
1、审批或核准的请示;2、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需包含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节能审查相关内容);3、国土用地预审(存量土地提供国土证、转让地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新增用地提供用地预审);4、规划选址意见(新增国有用地提供选址意见、出让土地提供规划条件通知书);5、环评批复;6、项目法人资料(营业执照);7、政府会议纪要或上级计划、计划文件;8、资本金或资金来源说明;9、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1、受理(即办)。
县政务服务中心归口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由县发改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归口服务窗口进行受理登记,向联审联办部门发出联审联办通知单,开始取件计时。
2、审查(3个工作日)。
县发改局窗口在审查项目申请报告时,视项目情况,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年综合能耗、环境影响、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政策符合性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标准、资源利用合理性、对重大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形成评审意见,并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通过项目核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对特殊项目(如县重点工程、急办件等)的审查,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归口服务窗口召集各联审联办单位进行现场联合踏勘,再召开联席会议形成联审意见。
3、决定(1个工作日)。
县发改局窗口根据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作出批复,若予以核准则按照行政许可流程办理审批,若不予核准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移送归口服务窗口。
4、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县发改局窗口将核准批文或不予核准书面材料送达归口服务窗口,由归口服务窗口归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批准项目有关信息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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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项目
《衡东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个工作日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需包含符合法律要求的节能审查相关内容);2、备案请示(材料真实性承诺);3、备案申请表;4、国土部门意见(存量土地提供国土证、转让地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新增用地提供用地预审);5、规划部门意见(新增国有用地提供选址意见、出让土地提供规划条件通知书);6、环保部门意见(有需要则提供);7、项目法人资料(营业执照);8、资本金证明;9、安置房项目需提供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意见(有需要则提供);10、城市道路项目需要提供决策依据及有关授权(有需要则提供);11、房地产项目需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有需要则提供)。
(1)受理(即办)。 县政务服务中心归口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交由县发改局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归口服务窗口进行受理登记,向县发改局窗口移送全部资料,开始取件计时。 (2)备案(1个工作日)。 县发改局窗口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作出批复,并按照行政许可流程办理备案手续。 (3)办结告知(即办)。 县发改局窗口将备案批复文件送达归口服务窗口,由归口服务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批准项目有关信息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不收费
衡东县政务服务中心
1、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并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且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2、涉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应范围内的房屋已经批准征收并已补偿完毕; 3、已取得县发改局立项批准文件。
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项目
《衡东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6个工作日
(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四)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五)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六)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八)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有需要则提供)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受理(1个工作日)。
县政务服务中心归口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要件式初审,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等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核无误后归口服务窗口进行受理登记,并向联审联办部门发出联审联办通知单,开始取件计时。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
县城乡规划局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送达归口服务窗口。(现场踏勘和圈定用地红线,不计入办理时限)
3、办理划拨用地审批手续(10个工作日)。
(1)土地勘测定界(属中介技术服务,不计入办理时限)。归口服务窗口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交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土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并报送县国土窗口审核。
(2)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并对项目用地审批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查报批(7个工作日)。
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权属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划拨用地供地方案,报县政府审查批准(不计入办理时限)。审查不通过则作退件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交回归口受理窗口统一退件。
4、决定(1个工作日)。
经县政府批准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在县政府批准文件下发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增建设用地要进入供地系统,需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才能出具划拨决定书,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5、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将审批文件移送归口服务窗口,由归口服务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批准项目有关信息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网站及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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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项目
《衡东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6个工作日
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已经公开出让并已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四)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五)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八)属城市更新项目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受理(即办) 项目建设单位按《成交确认书》的要求,在公开出让地块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项目单位向归口服务窗口提出审批申请,归口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发改局等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核无误后,归口服务窗口进行受理登记,并向联审联办部门发出联审联办通知单,开始取件计时。 2、并联审批(2个工作日)。 (1)立项备案(1个工作日)。 县发改局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备案,抄告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并将相关文书送达归口服务窗口。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 县城乡规划局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将相关文书送达归口服务窗口。(现场踏勘和圈定用地红线,不计入办理时限) 3、办理用地批准文件(3个工作日)。 (1)土地勘测定界(属中介技术服务,不计入办理时限)。归口服务窗口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交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土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并报送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核。 (2)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在竞得人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不动产登记证》,送达归口服务窗口。 4、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归口服务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本阶段所有法律文书。各审批单位及时将信息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
不收费
衡东县政务服务中心
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项目
《衡东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6个工作日
(一)本级审批权限内工程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才可申请规划许可证审批。(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方案前期资料审查(新建项目)
(1)新建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纸质复印件、原件备查);(3)市规划设计院提供的带规划控制线的1/500或1/1000地形图、电子版(CAD格式)地形图各1份;(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及用地规划红线图(用地规划红线图缩印成A3或A2大小)(纸质复印件、原件备查);(5)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原件1份);(6)国土使用证、界址点成果表及国土宗地图(纸质复印件、原件备查);(7)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报告、批复等其它资料(8)企事业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9)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价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图纸及其它要求资料:(1)体现项目用地现状的照片;(2)规划部分图纸:现状图、总平面及竖向图(以上规划图应按1:500或者1:1000比例出图并须由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出图格式与标准图一致);
(二)规划方案前期资料审查(调整项目) (1)调整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纸质复印件、原件备査)
(3)市规划设计院提供的带规划控制线的1/500或1/1000地形图(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CAD格式)地形图(1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串批单及用地规划红线图(用地规划红线图缩印成 A3 或 A2大小) (纸质复印件、原件备査) (5)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原件1份)
(6)国土使用证、界址点成果表及国土宗地图(纸质复印件、原件备査)
(7)企事业単位法人机构代码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纸质复印件、原件备查)
(8)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9)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报告、批复等其它资料(10)已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纸质复印件、原件备査)
图纸及其它要求资料:(1)原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原件1份)(2)调整前后总平面及竖向图修改对比图(3)调整前后鸟瞰效果图修改对比图(4)体现项目用地现状的照片(5)规划部分图纸:现状图、总平面及竖向图(若场地复杂可分别出图)。(以上规划图应按
1: 500成1: 1000比例出图并须由设计単位签字盖章, 出图格式与标准图一致)
(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需预先取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国土、建设、环保、水利、林业、交通等)的审查意见(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2)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选址的报告原件(说明申报原因、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基地情况、用地与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实施的初步设想等)(电子扫描件)
(3)市规划设计院提供的带规划控制线的1/500或1/1000地形图(纸质3份原件)、电子版(CAD格式)地形图(1份)
(4)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提供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7)工业及涉及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一份)(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8)大、中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及项目选址涉及问题较复杂和需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审定意见(原件、电子扫描件)(9)建设项目拟选址地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提供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0)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申请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按照规划编制的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11)受权委托书(纸质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纸质原件、电子)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3)市规划设计院提供的带规划控制线的1/500或1/1000地形图(纸质原件3份)、电子版地形图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5)《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
(6)出让土地须提供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附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7)划拨土地须提供《湖南省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征询的相关单位审核意见(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环保、人防、安监等)(原件各一份)
(8)单独申请临时用地项目,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应提供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使用带征土地的,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9)企事业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10)受权委托书(纸质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纸质原件、电子扫描件)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3)市规划设计院提供的带规划控制线的1/500或1/1000地形图(纸质原件3份)、电子版(CAD格式)地形图(1份)
(4)审定的1/500或1/1000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查意见及附图(纸质原件,CAD格式电子盘片)
(5)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6)建筑设计方案简本1份(A4规格、规划总平面图、分层面积表、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表、效果图、竖向设计、道路、景观等)(纸质原件)
(7)规划建筑中需要求征询的相关单位审核意见(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环保、人防、安监等)(原件各一份)
(8)市规委会审议的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涉及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应提供批准的审议意见及反映建筑外立面的照片或图片资料一套。(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9)国土使用证、宗地图一份(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10)企事业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纸质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11)受权委托书(纸质原件)
1、项目受理(即办)。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审批及防空地下室审批的受理要求,向归口服务窗口提交审批申请材料,归口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交由县城乡规划局、县人防办、县环保局(工业项目房屋建筑部分)、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审联办通知单,开始取件计时。
2、并联审查(3个工作日)。
项目受理后,归口服务窗口将项目资料移交至政务中心规划窗口,规划窗口移送规划局总工室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提交专家技术审查会。由规划局根据项目多少,邀请市里专家和县相关部门专家,组织评审(不计时)。县规划局在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3个工作日),移送规划窗口返回归口服务窗口;
根据规委会议事规则,须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项目不计入工作日,由县规委会审批后实施。
3、设计调整(不计入办理时限)。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调整,大型项目10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5个工作日)完成。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向归口服务窗口提出中止联合审查申请。已中止的项目再次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重新受理(再受理项目可不进行规划审计方案审查)。
4、规划设计方案复核(2个工作日)。
根据调整后的设计文件,由归口服务窗口移交至政务中心规划窗口,规划窗口移送规划局总工室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复核审查,若涉及其他部门,由归口服务窗口统一组织。
5、规划公示(不计入办理时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公示的项目,由县城乡规划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无异议,县城乡规划局窗口出具加盖行政公章的总平图。
6、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县城乡规划局窗口将总平图及时移交归口服务窗口,由归口服务窗口向建设单位发送领件通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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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项目
《衡东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0个工作日
(一)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已经取得农转用和征地拆迁手续。(二)涉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应范围内的房子已经批准征收并已经补偿完毕。(三)已经取得县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
(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四)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五)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六)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八)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有需要则提供)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县城乡规划局窗口对工程规划许可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定,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仍无法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移交归口服务窗口退回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是施工图联合审查的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要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涉及到方案设计变更的,还应经方案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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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国有投资项目:7个工作日
民营投资项目:5个工作日
(一)按规定应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办理了招标投标备案手续。(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符合要求。(三)初步设计文件文本编制及各专业内容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要求。(四)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工艺、项目分期符合项目核准、备案、可研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单位自行分期的项目应满足项目完整性要求。(五)符合规划、交通、教育、消防、人防、环保、安全、职业病防治、防洪、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通航等规定。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注明项目基本情况,含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各子项目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 原件)。(二)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一份(发改委)(复印件)。(三)规划设计要点和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局)(复印件)(含批准的规划总图)。(三)国土用地红线图一份(国土局) (复印件)。(四)地震灾害评估审批文件一份(地震局)(复印件)(建筑高度为60m以上工程需提供)。(五)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文件一份(环保局)(原件)。(六)达到国家规定编制深度的初步设计图纸文件(含概算)和初步设计电子光盘(设计单位)(原件)(图纸文件四份,二类及以上工程八份)。(七)地质勘察报告一份 ( 原件)(二类及以上工程提供)。
一、国有投资项目
1、受理(即时)。
建设单位向归口服务窗口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及其他申请资料,归口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交由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审联办通知单,开始取件计时。
2、并联审查(7个工作日)。
归口服务窗口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大队、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及相关服务中介进行集中联合审查,各联审单位根据施工图初步设计文件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政务中心汇总后出具初步设计批复移交归口服务窗口,由归口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件。
二、民营投资项目
1、受理(即时)。
建设单位向归口服务窗口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及其他申请资料,归口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交由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合格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审联办通知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开始取件计时。
2、并联审查(5个工作日)。
项目受理后,归口服务窗口组织县消防大队、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城管执法局等窗口及相关专家进行集中联合审查,各联审单位根据施工图初步设计文件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由归口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件。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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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项目
《衡东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国有:9个工作日
民营:7个工作日
(一)资料齐全,有关报告、表格及合同的签署、盖章完整。(二)审查报告结论为合格。(三)审查机构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与项目类型和规模相适应。(四)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资质与项目类型和规模相适应。(五)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与初步设计批复相符。(六)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原件)。(二)工程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复印件)。(五)委托审查合同(协议)书 (原件)。(六)勘察合同 (原件)。(七)设计合同(原件)。(八)施工图审查报告(原件)。(九)各专业全套图纸(电子版)及工程项目结构模型 (数据文件)。(十)衡阳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备案信息核查表。(十一)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原件)见证员毕业证、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国有投资项目
1、受理(即时)。
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向归口服务窗口提交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机构资质、及施工图审查合同、施工图审查报告等申请资料报备,归口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交由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合格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办理通知单,开始取件计时。
2、施工图并联审查(5个工作日)。
项目受理后,归口服务窗口组织县住建局、县城乡规划局、县消防大队、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城管执法局等窗口及相关专家进行会审,参与会审单位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归口服务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3、设计调整(不计入办理时限)。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调整,大型项目10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5个工作日)完成。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向归口服务窗口提出中止联合审查申请。已中止的项目再次申报施工图初步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时,按重新受理(再进件项目可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4、施工图文件审查复核(4个工作日)。
归口服务窗口将调整后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报告,交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进行施工图复核审查,邀请相关部门参与。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备案书送达归口服务窗口,归口服务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二、民营投资项目
1、受理(即时)。
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向归口服务窗口提交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及施工图审查合同、施工图审查报告等申请资料报备。归口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要件式初审,并交由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合格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办理通知单,开始取件计时。
2、施工图并联审查(5个工作日)。
项目受理后,归口服务窗口组织县住建局、县城乡规划局、县消防大队、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城管执法局等窗口及相关专家进行会审,参与会审单位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归口服务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3、设计调整(不计入办理时限)。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调整,大型项目10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5个工作日)完成。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向归口服务窗口提出中止联合审查申请。已中止的项目再次申报施工图初步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时,按重新受理(再进件项目可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4、施工图文件审查复核(1个工作日)。
根据调整后的设计文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进行施工图复核审查,邀请相关部门参与。
5、行政许可及设计文件备案(1个工作日)。
各联审单位根据各自审批职责对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存档备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备案书送达归口服务窗口,归口服务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不收费
衡东县政务服务中心
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项目
《衡东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个工作日
无
(一)工程项目含有招标事项核准内容的立项批准文件(原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国土使用手续(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工程资金落实证明(不低于项目投资概算30%的当月银行对账单或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证明)(原件); (七)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除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外,其它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中邀请招标项目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 (八)招标相关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 (九)招标代理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比选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合同(除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外,其它验原件留复印件);(注:委托招标项目提供)
1、受理(即时)。
县政务服务中心归口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交由县发改局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合格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向县发改局窗口发出办理通知单,开始取件计时。
2、审查(2个工作日)。
县发改局窗口对项目招投标事项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按照行政许可流程办理审批。
3、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县发改局窗口将招投标形式核准文件送交归口服务窗口,由归口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核准项目相关信息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县发改局网站上公示。
不收费
衡东县政务服务中心
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项目
《衡东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4个工作日(中介服务时间不计算在内)
无
(一)工程项目含有招标事项核准内容的立项批准文件(原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国土使用手续(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工程资金落实证明(不低于项目投资概算30%的当月银行对账单或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证明)(原件); (七)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除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外,其它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中邀请招标项目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 (八)招标相关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 (九)招标代理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比选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合同(除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外,其它验原件留复印件);(注:委托招标项目提供)。
1、招标相关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
(1)受理(即时)。
归口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交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合格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发出办理通知单,开始取件计时。
(2)招标相关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网上或现场发放招标文件,备案招标答疑(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不计入工作时限)。对完成招标相关文件备案的项目,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将备案结果送交归口服务窗口,由归口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件。
2、评标开标(不计入工作时限)。
业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备案评标报告。
3、中标(1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中标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不计入工作时限),如有投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3日之内受理。公示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向归口服务窗口提交资料申请中标通知书备案,由归口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交由县住建局窗口进行备案;备案结果由县住建局窗口送交归口服务窗口,由归口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件。
不收费
衡东县政务服务中心
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项目
《衡东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8个工作日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前置审批材料: 1、发改委《项目备案通知》或《项目立项批复》、《项目招投标批复》; 2、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 3、国土局《土地使用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6、《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项目提供《招标办备案表》 7、“政务中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下载: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样本一)、施工单位关于现场施工条件的《说明》(样本2)、《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表》 8、《银行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 9、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部《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免标项目提供) 10、《司法鉴定合格意见书》《市住建局违法项目结案审批表》(司法鉴定项目提供) 11、关键岗位人员变动的提供变更报告 12、城市建设配套费、劳保基金、白蚁防治费计费、缴费凭证 13、《施工合同备案表》 14、《工程质量监督受理登记表》 15、《安全监督注册申请及受理登记表》。
1、受理(即时)。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许可受理要求,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归口服务窗口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归口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要件初审后,并交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合格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窗口发出办理通知单,开始取件计时。
2、合同备案(1个工作日)。
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3、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各2个工作日)。
县建管站、县质监站受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核发施工许可证(1个工作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建设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送达归口服务窗口,由归口服务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不收费
衡东县政务服务中心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县本级审批权限内房屋类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后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登记为止的相关审批、验收、中介技术服务环节。房屋类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厂房、科研楼、教学楼、门诊楼、住院楼、学生公寓楼、办公楼、住宅楼、综合商住楼、各类酒店宾馆等一般性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地下管线、公路桥梁、铁路车站、水利工程、民用机场等大型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项目,暂不纳入。
二、纳入综合验收阶段的具体审查(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居住区物业配套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核查、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业项目房屋建筑部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
纳入验收阶段的具体服务事项包括:《国土竣工测量图》、《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房产测绘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绿地竣工测量图》、《环保“三同时”验收表》等。
三、建设项目实施竣工综合验收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按法律规定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红线、工程规划红线、《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要求;
(三)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四)各单项工程、消防设施等,符合经审批认可的设计标准和要求;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道路名称、标志和建筑物的门牌、栋号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专业管理部门批准;
(六)供水、供电、管道燃气以及公共配套设施、县政环卫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等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完成;
(七)没有违章建筑和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线、电缆、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八)所有的施工机具、建筑余土、剩余部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九)被拆迁户已全部按规定安置;
(十)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已落实,并已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十一)设备已正常运行(如电梯、水泵等),并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运行证;
(十二)取得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及《环保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十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参与单位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阶段审批。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大队、县人防办、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五、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流程(10个工作日)
(一)受理(即时)。
建设单位在正式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之前,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核实意见;应取得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情况核实意见;自行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在自查合格后,向归口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归口服务窗口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后,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规模,确定参加竣工综合验收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人防办、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工业项目房屋建筑部分)、县水利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竣工综合验收。
(二)综合验收(7个工作日)。
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各竣工综合验收成员单位前往建设项目所在地和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竣工综合验收。各竣工综合验收成员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现场查验或必须的实地勘察,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验收意见,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书面材料送达归口服务窗口,由归口服务窗口统一送达项目业主。除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外,各竣工综合验收成员单位不再单独前往建设单位开展单项验收或重复验收。
(三)项目整改(不计入工作时限)。
建设单位根据整改要求自行组织整改,大型项目30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15个工作日)完成;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向归口服务窗口提出中止综合验收申请。已中止的项目再次申报综合验收时,按重新进件受理。建设单位不按时整改,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处理)未结案,导致验收时间延误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四)复验(2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按验收要求整改完毕或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后,向归口服务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归口服务窗口根据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确定重新参与验收的部门,再统一组织进行复验(只复验需整改部分)。复验合格的,参与验收的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印制的“衡东县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书”上签署综合验收意见并加盖部门行政专用章(2号章),送达归口服务窗口。复验不合格的,参与验收部门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送达归口服务窗口。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负终身责任。
(五)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归口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衡东县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书”,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手续的存档文件。建设单位在领取“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书”前,应当办理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将建设项目的各类建筑图纸等资料装订成册,送县城建档案馆存档。属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的资料,另送县消防大队存档。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归口服务窗口将书面说明材料、限期整改通知及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行政处罚(处理)未结案的,县发改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大队、县人防办等窗口暂停审批该建设单位申办新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