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抓好养老服务场所水电气价格 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

来源:衡东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7-26



为加快推进我养老服务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20〕7文件要求,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确保养老服务场所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将养老服务场所水电气暖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惠内容

养老服务场所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3)规定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6号令)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2019848 号)规定执行。

二、优惠范围

经县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场所,主要包括:养老机构、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

三、工作流程

(一)养老服务场所备案。对正常运营的各类养老服务场所,由县民政分类核定、统一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二)提出申请。需申请享受各类优惠价格政策的养老服务场所,由运营方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列出场所名称、位置、建筑面积、产权主体、运营主体,写明需申请的优惠事项。同时出具县民政备案证明。

(三)审核办理。各企业受理各养老服务场所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对养老服务场所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分户分表单独计量的,按计量主体落实优惠政策;对无法分户单独计量的,由养老服务场所提出申请,按照前12个月相关用量平均值作为月均消耗量,并由产权主体方或费用缴纳方提交相应企业核定后按月均消耗量计量落实优惠政策,超出月均消耗量部分不享受优惠政策。养老服务场所运营未满一年的,暂不执行优惠政策,运营满一年后,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已经缴纳的费用作为预交款用于抵扣后续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四、有关要求

(一)客观准确核定信息。各养老服务场所、代收代缴产权方或缴纳方,要客观准确真实填报申请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对不按实际申请的,一经查实,即停止当年度享受优惠资格。

(二)强化政策落实。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养老服务场所落实各类优惠措施。有政策更新调整的,应及时按新政策落实。

(三)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对享受各企业给予优惠的养老服务场所,应按年度对优惠单位、优惠额度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沟通协作。民政、发改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工作指导监督。县民政加强对辖区养老服务场所的动态监管,对关停或改变养老用途的服务场所,要在当月通报相关企业。各相关企业要不断优化操作流程,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反映,各方一致努力确保有关优惠政策及时准确落实。



衡东县民政局                       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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