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8-22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敬老院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
为切实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民函[2017]70号)、衡东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敬老院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敬老院从业人员管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敬老院从业人员构成及职责
1、人员构成。公办敬老院从业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敬老院院长(法定代表人),业务院长、安全管理员。工作人员包括护理人员、厨房工勤人员等。
2、职责界定。公办敬老院按照“乡建局管”的总体原则实施管理。敬老院法定代表人履行民政部门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乡镇管理敬老院的国有资产、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监督工程类项目实施。业务院长负责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安排,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3、管理主体。敬老院法定代表人由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双重管理。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主体为县民政局。
二、聘任与选聘
1、聘任。敬老院法定代表人经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民政局下发聘任文件,由县民政局党组任命。
2、敬老院从业人员职数配备原则。敬老院设置4个管理员岗位,分别为院长(法定代表人)、业务院长、报账员、安全管理员,其中报账员可由业务院长兼任。厨房工勤人员按照集中供养人员1:30的比例配备,最多不超过2名。从业人员以院内集中供养的自理、半失能、全失能特困供养对象人数,分别按照1:10;1:6;1:3的比例配备。
3、选聘。敬老院业务院长、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选聘人员的年龄要求为:男性在45周岁以内,女性在40周岁以内,符合身体健康、入职审查的各项条件。敬老院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选聘流程:本人向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申请,由县民政局与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考察组进行考察,业务院长年龄可视情况放宽,考察后由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并下发聘任文件,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聘用。
4、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对选聘的敬老院业务院长、工作人员,由县民政局确定一家具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按照用工的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年龄超过45周岁的业务院长需另签订聘用协议。
5、离任。凡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办理离任手续。所有敬老院不得续聘、返聘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业务院长离任年龄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考核为优秀的可延期至65周岁,到龄后办理离任手续,且不予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6、不得临聘。所有敬老院不得自行使用、聘用临聘人员。
三、调配
1、统筹调配。敬老院的业务院长及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由县民政局党组统筹。根据敬老院职数配比和用工需求,或出现职位空缺时,县民政局党组在全县各敬老院人员范围内统筹调配。
2、服从调配。凡接到调配交流通知的人员,应自觉服从调动和安排,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调动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四、考勤
1、从业人员上班实行人脸识别和指纹签到考勤。各公办敬老院要制定考勤制度、定期通报,考勤结果与绩效挂钩。
2、从业人员严禁代岗、轮岗、兼职,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3、公办敬老院从业人员考勤,由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筹,严格奖惩。
五、请销假
公办敬老院从业人员的请休假由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筹管理。
1、休假:从业人员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为确保敬老院工作正常运转,采取轮流休假,每月轮休不超过4天。
2、事假:业务院长请假1天以内由乡镇分管民政工作负责人审批并报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备案;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经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签署意见,县民政局分管养老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局政工人事股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经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县民政局分管养老工作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县民政局局长审批,报局政工人事股备案。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业务院长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由乡镇分管民政工作负责人审批并报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备案;请假3天以上5天以内经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审批后,报局组织人事股备案。请假5天以上15天以内,经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审核,县民政局分管养老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局组织人事股备案。
敬老院从业人员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能超过16天,16天以上的每超过一天扣发工资200元/天,年累计超过30天的,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3、病假。敬老院从业人员因病住院请假,凭县级以上(含县级)三甲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住院手续,15天以内的,参照事假的审批流程审批。15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经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县民政局分管养老工作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县民政局局长审批,报局政工人事股备案。单次病假原则上不能超过1个月。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半年的,视其身体不能正常履职,应予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病假期间工资按比例发放,请假半个月以内的,按事假的规定执行。请假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内的,当月工资按70%发放。因病情特殊,单次病假确需延长但不超过3个月的,须经县民政局局长批准,按月工资的50%发放。
4、其它假期。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经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审核,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局政工人事股备案。
5、销假。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按层级汇报,并销假,各敬老院做好备案登记。
六、责任追究
敬老院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要有团队精神正确处置并及时上报。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后果(负面舆情、火灾、伤亡、经济损失等)或出现虐待老人、打骂老人现象,对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谁分工谁负责的原则处罚追责(包括扣罚工资、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和承担法律责任)。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相关规定不再施行。
衡东县民政局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