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11-03
一、 责任单位
衡东县民政局老年人服务中心
二、 责任人
老年人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 权力行使依据
衡老字[2005]4号文件《关于百岁以上老人申报和管理的规定》、湘老办发[2010]6号、衡老字[2010]4号文件《关于免费发放老年人优待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 受理范围
审查符合湘老龄办发[2010]6号、衡老字[2010]04号《关于免费发放老年人优待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衡老字[2005]4号《关于百岁以上老人申报和管理的规定》条件,办理有关老年人优待手续。
五、申报条件
1、百岁以上老人申报由各乡镇民政办按衡老字[2005]4号文件规定,将百岁老人申报资料报县老年人服务中心审核再呈市老龄办、省老龄办审批。
2、《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按省老办发[2010]6号、衡老字[2010]4号文件规定,由申请人(年满65周岁及以上)本人或被委托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一寸当年免冠彩照到县民政局老年人服务中心办理。新办、更换及补办均免费。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百岁老人必须提供的依据材料:1、《百岁老人长寿生活补贴申报表》;2、百岁老人手持当年7月及以后报纸或杂志的五寸彩照两张(报纸或杂志日期清晰可见);3、百岁老人身份证复印件;4、百岁老人本人或亲属惠民一卡通复印件;
二、办理《老年人优待证》者必须年满65周岁。办证老年人1张一寸当年免冠彩色照片、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七、 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 申报百岁老人由各乡镇民政办将申报材料报送县老年人服务中心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送省、市老龄办审批。
二、 申报百岁老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经县老年人服务中心核实后,在3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单位。
八、 责任追究
(一) 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批准;
3、 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 私自泄露申请个人信息的;
7、 其它过错行为。
(二) 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 经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各承办人承担责任。
2、 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 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民政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