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办事指南

来源:衡东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12-22

 一、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二、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三、条件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四、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七、电话

详见户口办理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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