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三、条件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需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的。
四、材料
房屋产权证(若系银行按揭房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抵押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七、电话
详见户口办理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